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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雪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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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276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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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一)资产减值准备;(二)固定资产折旧;(三)无形资产摊销;(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五)待摊费用;(六)预提费用;(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十)财务费用;(十一)投资损益;(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十三)存货;(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一)取得或处置价格;(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31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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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verEcho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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