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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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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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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倾向于以原则为导向: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更倾向于以原则为导向,并提供一些实施指引,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进行更多的判断。

例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旧会计准则规定,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而新会计准则会区分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是否能可靠计量来判断是以公允价值还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2、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旧会计准则下,计量原则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而新会计准则引入了更多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例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中,合并成本应当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确定。又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

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旧会计准则与其差异较大。新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5年认可了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根据财政部于2010年4月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所确定的方向,新会计准则将会在可预见的未来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4、披露:

旧会计准则与新会计准则在披露要求上也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

例如,要求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分析、敏感性分析等信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或事项需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这些披露要求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他们需要“量身定制”披露内容以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扩展资料

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来,6年后也就是在2012年,中国会计准则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等8项调整。

对企业而言,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中国新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企业决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中国最早推行新准则的机构,高顿再度发力,全国首发,推出《2013中国新会计准则最新调整》课程,帮助企业把握准则前沿,未雨绸缪,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助力企业长足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会计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2010

323 评论(8)

himawari30

2010年没有制定新的会计准则。现行的会计准则是2006年开始实行的。

257 评论(10)

shmilyflying

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别在于: 一:会计要素的计量。新的会计体系将按照现行国际惯例把“公允价值”(fair value)概念引入中国会计体系,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相对国际会计准则来说,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公允价值的使用程度上,新准则在公允价值的使用上相对国际准则强调公允价值作为基准计量基础而言,仍然有一定的保留。 所带来的影响:“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就拿非货币(即实物)交易来说,过去非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可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企业利润表。高价卖家当,是上市公司包装利润最常见的手法。 二:存货。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 所带来的影响:所谓“后进先出”法,即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的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比如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一旦使用了“先进先出”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当期利润下降。又如在有色金属涨价的过程中,一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在把“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则将增加利润。另外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降低它们的成本,提高毛利率,提高会计利润。 三: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国际会计准则中,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但是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不可以转回的。 所带来的影响:这条新规定截断了上市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都在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特别是一些ST公司,往往在前一年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又在第二年以种种理由进行转回,造成盈利假象,而其实公司的主营仍无起色。新准则一实施,转回的准备无法体现为利润,这种手段无疑将失效。

351 评论(10)

花花绿绿2014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份发布,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明确要求全国上市公司必须执行,其他中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到现在为止,当前的中小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有三种情况:有一直在执行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有继续执行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也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但是,2010年4月国家财政部又在计划出台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11月初《小企业会计准则 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要求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42 评论(11)

狐狸的小屋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4、披露(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5、过渡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即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7、过渡(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上述两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我们预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1、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现在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2、或有对价201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如果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根据2008版,只有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未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此问题是根据2008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该问题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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