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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六个方面,即: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和良好职业行为。 以下事项属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有(ACD)。A.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B. 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以及廉洁C. 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D. 良好职业行为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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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良好职业行为和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和职业道德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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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第二章 诚信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第三章 独 立 性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性.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第六章 保密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第二十二条 保密.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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