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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lovejay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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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蝴蝶飞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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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难度排序: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可以说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中,相对简单的一科,不过同样的不能放松懈怠,为了帮助大家取得更好的成绩,小编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科目做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客观题

1.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标准答案,考生需从现有选项中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相对简单。主要在于平时的积累,只要大家基础扎实,可以熟练运用定义和公式,就能够有较大的把握拿下单项选择题。

解题技巧

(1)排除错误选项,不合常理,不符常识,不要犹豫直接排除;

(2)仔细审题,分清题目要求“正确选项”还是“不正确选项”;

(3) 相似选项勤对比,结合题干及所属章节内容仔细分析;

(4)不要空题,万不得已就靠“猜”!有依据的猜测,增加25%正确的可能。

2. 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选、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相对较难。其中,每一个选项中都会蕴藏着一个知识点,考查大家对相关内容掌握的是否全面。因此,考生要想在此类题型上多得分,就要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注重各章节考点之间的关联性,勤学多思,归纳总结。

解题技巧

(1)读题要认真,避免掉入出题人陷阱,分清每个选项考查的关键点;

(2)区分选项,采用排除法去掉最不符合的选项,依序筛查;

(3)对于选定的内容除非有较大的把握否则不要修改,以免越改越错。

(4)多选题:要求比较严格,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所以客观题里,多选题在考试中得分难度比较大。

3. 判断题

判断题采用“倒扣分”的原则,即答题正确得1分,答题错误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0分。所以建议大家在做这类题目时要谨慎作答,杜绝盲目猜题,遇到没有把握的题目可以适当略过,保证分数是主要的!

解题技巧

1. 试题里只要有一处错误,整道题目就是错的;

2. 表述较绝对的,错误几率相对较大。例如:“一定”、“必须”、“肯定”、“绝不会”字样;

3. 表述相对的,正确几率相对较大。例如:“可能”、“一般来说”、“通常情况下”、“几乎”等字样(该技巧不绝对,谨慎作答);

4. 综合已知知识点推测,有悖于所学知识点的理论,即错误。

(二) 主观题

经济法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税法部分(第6、7章)和非税法部分(第1~5章以及第8章),考生们对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主观题的恐惧主要源于“根据规定……”。大家在备考时完全不必恐慌,考题并没有要求必须引用法条原文,您的答案能答中要点、答中采分点即可得分,另外,经济法的主观题仅占30分,其中还包括至少6分的税法章节分值,因此,需要写“根据规定……”的题目分值通常仅占20分左右。

解题技巧

(1)作出明确的判断并阐述理由,保证语言流畅,逻辑清晰,引述法条;

(2)由于对法条记忆不准确,无法完整引入法条,可以将其变通,用合适的语言表述;

(3)作答标准:可以采用“判断+条文+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作答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做题技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建议及答题技巧,尽请关注环球快问。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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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的雨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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