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小High
穿行测试是指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这是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及其相关控制时经常使用的审计程序。在风险管理中,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将初始数据输入内控流程,穿越全流程和所有关键环节,把运行结果与设计要求对比,以发现内控流程缺陷的方法。
穿行测试不是单独的一种程序,而是将多种程序按特定审计需要进行结合运用的方法。穿行测试是通过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来证实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的了解、评价控制设计的有效性以及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可见,穿行测试更多地在了解内部控制时运用。但在执行穿行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获取部分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重新执行与穿行测试两者的区别如下:
1、穿行测试主要是用在了解内部控制时使用,而重新执行主要是在控制测试程序中使用;
2、重新执行是一项具体的审计程序,而穿行测试是多种审计程序的综合运用。
从以上描述来看,重新执行主要是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而穿行测试主要是了解内部控制的流转过程,并在这个流转过程的了解中来掌握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情况。因此在了解内部控制的过程中,穿行测试是适用的,而重新执行并不适用,穿行测试主要是在了解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运用。
扩展资料: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重新执行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该程序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资源,仅在询问、观察、检查三种程序均无法确定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时,注册会计师才考虑在控制测试中执行的。
例如,销售发票的复核。
注册会计师可以询问复核与开票人员是否职务分离,复核中发现的问题类型等;可以观察复核人员的复核工作过程,可以抽取复核过的发票以检查是否签字、盖章等。
但上述程序都不足以使注册会计师评价或确定复核的效果:复核过的发票是否不含有错误,尤其金额的错误。为了能形成有关复核效果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实施重新执行程序:将复核人员复核过的发票再重新复核一遍,以确定复核的效果。
实施穿行测试的建议 :
一、对穿行测试进行规划
计划为公司的每一个主要交易开展一次穿行测试。穿行测试应该包括完整的交易范围,包括该交易以下方面的处理和控制:开始、授权、在公司账簿记录中的记录、会计信息处理、在财务报表中的报告;
典型的做法是在交易初始阶段就开始穿行测试,并向前跟进;对交易开始的地方,对识别的授权控制点进行计划;计划有关程序,来识别并证实每个重要的处理步骤和其它控制程序;作为穿行测试的组成部分,应该评价职务分离是否适当。
二、询问
1、向日常工作就是实施控制程序和处理信息的人员询问,不要将询问对象只限于主管或审核该流程的人员,或实际实施其中一或二项工作的人员。要和经营部门的人员交谈,和管理层之外的人员交谈,和会计部门之外的人员交谈;
2、对询问进行设计,取得员工了解以下方面的信息: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控制所要求的内容;这些程序是否及时地、按要求地实施。
3、提出问题,识别有关人员不按公司内部控制文本记录的要求实施内部控制程序的具体情形(可能会定期发生);
4、考虑向焦点群体进行询问,而不是一对一的进行访谈。
三、获得支持性的佐证信息
通过以下方面,从询问中得到佐证答案:要求谈话的个人证明他们所描述的程序的实施情况;利用公司人员用于实施该程序的相同文本和信息技术(“活数据”);要求其他人员描述他们对先前和之后的处理或控制活动的理解情况。
四、评价穿行测试的结果
利用穿行测试结果,计划对控制的运行效果进行详细的测试。如果有必要,按穿行测试识别出的做法,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文本记录进行变更,以反映实际的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穿行测试

来自巴厘岛的松
按实务说,穿行测试是按业务流程检查每一步是否符合内控制度,重新执行则要重新做一遍,如重新勾核一下对账单穿行测试与重新执行的区别(2013-03-05 21:17:46)穿行测试是指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注册会计师选取一笔或很少几笔交易了解其如何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采用询问、观察、检查等方面以确定是否与之前了解的一样,以及是否得到执行,通常是针对交易循环进行穿行测试。如注册会计师选取一笔有代表性的交易,按交易的流程采用询问、观察、检查的方法来追踪这笔交易如何生成、如何记录,在交易流程的相关内部控制是如何控制这项销售交易的,从而判断内部控制是否和先前了解的一样。穿行测试主要用于风险评估程序,不排除用于控制测试,但不能直接发现金额上的错报,所以不能用于实质性程序。重新执行是在控制测试中执行,注册会计师会选取一定的样本量,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也就是自已完全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独立的执行一遍,再和被审计单位执行的相比较,以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的运行。如注册会计师独立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再与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余额调节表相核对,看被审计单位这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穿行测试是个集合程序,集询问、观察、检查的集合程序,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通常用于风险评估程序,不排除用于控制测试。重新执行是一个单独的程序,用于控制测试。
为君俏颜
控制测试作为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之一,控制测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实施。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l)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就控制在相关期间或时点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可能发现某项控制的设计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时得到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能预期,如果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都得到了一贯执行,与该项控制有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也就不需要实施很多的实质性程序。为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认为值得对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是否得到了一贯执行进行测试,即实施控制测试。这种测试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其前提是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内部控制以后认为某项控制存在着被信赖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认为控制设计合理、能够防止或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测试。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控制测试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何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一个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测试特定时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仅得到该时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如果测试某一期间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可获取控制在该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并确定拟信赖的相关控制的时点或期间。关于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指出,如果仅需要测试控制在特定时点的运行有效性(如对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盘点进行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只需要获取该时点的审计证据。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与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辅以其他控制测试,包括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换言之,关于控制在多个不同时点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简单累加并不能构成控制在某期间的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所谓的“其他控制测试”应当具备的功能是,能提供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都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起到的就是一种检验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是否都有效运行的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测试这类活动能够强化控制在某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效力。
祎伊妈妈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用来规范CPA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包括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鉴证业务包括 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包括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对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管理咨询等。具体可参见CPA审计教材。
长颈鹿之迷
控制测试作为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之一,控制测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实施。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l)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就控制在相关期间或时点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可能发现某项控制的设计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时得到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能预期,如果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都得到了一贯执行,与该项控制有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也就不需要实施很多的实质性程序。为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认为值得对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是否得到了一贯执行进行测试,即实施控制测试。这种测试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其前提是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内部控制以后认为某项控制存在着被信赖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认为控制设计合理、能够防止或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测试。 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控制测试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何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一个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测试特定时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仅得到该时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如果测试某一期间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可获取控制在该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并确定拟信赖的相关控制的时点或期间。 关于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指出,如果仅需要测试控制在特定时点的运行有效性(如对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盘点进行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只需要获取该时点的审计证据。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与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辅以其他控制测试,包括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换言之,关于控制在多个不同时点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简单累加并不能构成控制在某期间的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所谓的“其他控制测试”应当具备的功能是,能提供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都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起到的就是一种检验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是否都有效运行的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测试这类活动能够强化控制在某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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