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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llie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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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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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就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份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是有偿的,要是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股权转让会计与税法含义

307 评论(10)

浩予妈妈

法律分析:公司股权转让必然涉及税务承担和缴纳,所涉税种包括印花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四种税。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书面合同,而按相关税法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187 评论(8)

04年8月6号

​按照注册资本700万元入账,差额100计入资本公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你产权转移数据的金额,无偿赠送,相当于产权转移数据的金额为零

346 评论(8)

sophiabian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纳的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由“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者“负有代扣代缴的受让方”,到各自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或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所在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48 评论(13)

dreamydream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是指转让方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如果转让人是个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47 评论(12)

苏夏夏110

引子 : 伴随资本市场交易量的日趋活跃,以上海市为例,2018年全年仅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征收总金额就超过了人民币1800亿元,而北京部分区的税务局(例如朝阳区),更是开辟了单独的服务窗口,专门处理个人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款征收。然而,尽管在征收管理上加大了力度,但是目前许多个人在转让股权时依然较为随意,笔者旨在结合实务经验,为计划进行股权转让的个人提供一些思路。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简单谈下个人股权转让的规范范围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股权转让的规范范围 在我国公司法领域,股权转让包含了(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法》第71条)以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公司法》第137条)。然而在税法领域,有下面两个问题需要特别理清: (一)税法如何定义“股权转让”? 对于股权的转让,税法层面需要做广义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下简称 国税2014年67号公告 )第三条这么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于是有的客户在实务中经常提出的疑问是:假如新的个人股东通过增资方式进入公司,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出现稀释,这种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呢?根据上述67号公告第三条的列举,增资导致股权比例稀释不在个人转股的征税范围。但笔者曾经在某个区的税务局网站答疑中看到该税务局将此定性为股权转让。当然,这种情况是少数。实践中会有很多个人利用此来进行一些税务筹划安排。 (二)“非股权”转让税法如何规范? 相比个人股东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目前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个人以合伙人的身份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或者是个人作为投资人持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对于这种“ 非企业主体份额 ”的转让,又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单看文件,67号公告的第二条是这么规定的: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的股权或股份。 因此个人如果转让的是非股权(而是合伙企业份额等),是不能够用67号公告去规范的,而是会用到税法中的其他文件(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等)。但在实践中,有些个别地方也会去参照执行。例如在几年前,重庆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一个2013年15号公告,是这么规定的: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出资人 转让出资额 可 参照本公告 执行。 然而无论从时间还是内容,都不具有广泛的参考性。一方面在2013年,国家都还没出台个人转让股权的纲领性文件,另一方面,重庆地方税务局在当年的这个规定仅仅是一个限定范围内的规范,无法推广到全国去加以适用。当然在目前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税务局为了管理方便,就直接采用“参照主义”来处理个人转让“非企业主体份额”的问题,例如广东、湖北、新疆、江西、宁波等地。因此笔者建议个人在转让股权或非企业主体份额前,能够充分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操作习惯,以便作出最合理的安排。 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在判断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都会讨论税务层面和法律层面的细微差别。例如在《公司法》上,判断股东身份是看公司的股东名册,而工商登记是用来对抗外部第三方的证据。简言之,没有完成工商登记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否认股东身份。笔者在日常解答咨询过程中,通常有客户将企业转让股权与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混淆。财税2010年79号公告里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少客户都会咨询说我签完协议,不去变更是否可以不交税?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交不交税的问题了,而是文件适用的问题。79号公告非常明确是“企业转让股权收入”,不应当将此规定任性地推广至个人转让股权。 国税2014年67号公告 才是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第20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 和企业转让股权的情形相比,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灵活的多。只要满足了20条规定的任何一个情形,均意味着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因此在个人转让股权中,不存在去讨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对于纳税义务会有影响的问题。这一点需要个人股权的交易双方特别注意。 后记 理解了个人股权转让的规范范围以及纳税义务时间,仅仅是把握个人股权转让这道丰盛大餐的“前菜”,要想做好合规且最优的安排,核心在于对个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所得”的把握。那么在我国税法层面,如何去理解股权转让所得呢?怎么样的股权转让所得才是最“合理”的呢?税务机关通常又会采用怎样的标杆来判断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明显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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