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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总利息=7.2%/12/30*(31+30+31+31+28+31)*80000=2912月计提利息=7.2%/12/30*(31+30+31+31+28+31)*80000/6=485.33正常作分录1、收到借款作分录借:银行存款80000贷:短期借款—借款行800002、计提每月利息作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485.33贷:应付利息—借款行485.333、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作分录借:短期借款—借款行80000借:应付利息—借款行82912 贷:银行存款8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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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存货盘亏,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其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本题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无须转出。会计分录如下:1、材料盘亏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20贷:辅助材料 11202、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 112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20关于会计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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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借:管理费用7700其他应收款--***4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借:管理费用6602.27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贷: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借:营业外支出1119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贷:库存商品7000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33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取得清理收入时:借:银行存款3510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借:营业外支出4833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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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用应该算在材料成本内的,材料转出应该也要把运输费用算在内的——核算货物的非正常损失,是要把运费分摊进去的。但是,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不需要。
因为被盗货物的增值税是因为被盗而转出的。运费没有被盗,运输合同已经履约,运输过程已经完成,不存在未完成的运输,运输的增值税已经实现,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增值是无法实现的,所以运输费用的增值税,是不应该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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