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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亮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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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家的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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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包括通用部分和行业扩展部分,分别对应原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1、通用部分包含了财务报表和附注等财务报告组成要素,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列示和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编制 XBRL 格式财务报告的基础。对于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中已定义、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义一致的会计概念,通用分类标准采用直接引用的方式,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核心模式文件中的相关元素装载到通用分类标准中。2、行业扩展部分是在通用部分的基础上,对特定行业财务报告领域的延伸,反映了行业特色的披露内容,按照行业财务报告的类别进行组织;对于在通用部分中已定义的财务报告概念和结构,行业扩展部分不再重复定义元素和扩展链接角色,而是直接引用通用部分。目前的行业扩展部分包括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部分和银行业扩展部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5]6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目的是规范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保证以 XBRL 格式编报的财务报告质量。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是基于互联网、跨平台操作,专门用于财务报告编制、披露和使用的计算机语言,基本实现数据的集成与最大化利用,会计信息输出一门,资料共享,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通过对数据统一进行特定的识别和分类,可直接为使用者或其他软件所读取及进一步处理,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最新会计准则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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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朱旺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是财政部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copy[2016]12号 2016.7.6…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知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道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84 评论(10)

lovexuzheng8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同日,财政部财会[2006]3号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他们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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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精灵

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分总则、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则6章6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中文名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类别规章文号财政部令第78号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快速导航基本准则 其他准则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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