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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a睡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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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河南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调整为2022年8月举行,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现就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试时间安排:

2022年河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具体安排如下:

考务日程安排:

(一)2022年7月15日前,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

(二)2022年8月15日前,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分别报送上报数据光盘,并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及数据上报清单。

9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河南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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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羽蓝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二)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三)负责会计证的管理;(四)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五)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推广科学的会计管理方法,指导和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六)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管理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正常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七条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行为事迹突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省财政部门在与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九条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统管本单位财会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记账业务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依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第十一条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第十二条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无会计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发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注册管理。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二)参与本单位筹资、投资、技术改造、签订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研究,并对其执行情况考核分析;(三)拟订并执行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四)监督本单位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五)监督本单位资金的合理使用;(六)会计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不得随意调动、撤换。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意见,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当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意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先经主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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