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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宙8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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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一、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营业税税率5%)。(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 23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贷:库存商品12 0002.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借:银行存款23 400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 400(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收到甲商品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贷: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2.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28 080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80(24 0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20 000贷:库存商品20 0003.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贷:银行存款23 4004.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2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4 000×5%)二、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贷:库存商品12 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贷: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借:销售费用 2 000贷:应收账款——B企业2 0003.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不含手续费)时:借:银行存款21 400贷:应收账款——B企业21 400(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收到甲商品时:借:代理业务资产20 000贷:代理业务负债20 0002.实际对外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23 400贷:应付账款——A企业 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3.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贷:应付账款——A企业3 400借:代销商品款20 000贷:委托代销商品20 0004.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贷:银行存款21 400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 0005.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2 000×5%)

会计满足委托代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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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annuan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下,满足收到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未收到货款和代销清单但是发出货物满180天这四个条件之一的,都要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164 评论(14)

好运大鸟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

扩展资料

代销商品是商业企业接受外单位的委托,代委托方销售的商品。接受委托代销商品,应事先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代销商品的品名、数量、单价以及手续费计算等内容。代销商品,其所有权仍属委托方。

按现行商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便于组织代销企业的商品日常核算,将代销商品列为“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时设立对应的资金来源帐户“代销商品价款”进行核算。

月末在编制资金表时,需将企业库存商品“帐户余额减去受托代销商品的“代销商品价款”帐户,余额后的差额,填入“库存商品”项目,以消除商品资金占用不实数额。代销商品的日常明细分类核算,可按委托方和商品品名设帐户反映。

发出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的区别: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视同买断方式但对方未销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况),那么企业发出商品时,应该先将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

因此这个“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而“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与“库存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因此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销商品 、百度百科▬委托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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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zzandwzy

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为委托代销商品且协议表明与委托方无关时、委托代销商品且协议表明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还委托方时两种情况记录。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分录具体如下:1)委托代销商品且协议表明与委托方无关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受托方的款项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委托代销商品且协议表明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还委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商品销售并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然后将自身的商品交付于受托人的行为。拓展资料:1.委托代销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简称“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的商品。代销商品仍属委托单位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在“库存商品”账户下设“委托代销商品”专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2.委托代销商品简称“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的商品。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品种、价格、手续费标准、供货结算期限等,作为双方共同执行的依据。商品发给其他单位代销时,委托单位不作商品销售,不进行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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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那缕羁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1-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218 评论(13)

椰子の童話

委托代销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形式,一种是视同买断形式。两种形式都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增值税问题,区别在于收取手续费形式是在收到代销方开来的清单时确认收入,而视同买断形式是在将产品交付代销方时确认收入。你说的就是视同买断形式,所以在发贷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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