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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税率一般是25%。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⑶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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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也就是说,只要是你拿到手的,都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都应缴税。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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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14%的部分,不做会计处理,只是在报所得税的时候,在扣除项目里只能写到14%的金额、超出部分不能从利润中扣除。14%以内部分能扣除。只是在年末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你的账面利润100万,你的福利费超14%5万元,那你纳税所得额就是105万。 2、税法规定,福利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后予以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分配职工福利费用,应当与职工工资一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标题(如果旧会计准则使用时,职工工资计入“应付工资”标题,职工福利费用计入“应付福利”标题)。企业年度福利费用不超过职工年工资(含)14%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超过14%的部分,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项目,计入“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贷方,作为下一次最终结算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年,并在报表中反映为“递延所得税抵免”。拓展资料:1、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满足企业职工共同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制度。 职工福利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资金。 职工福利是指为促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一些特殊困难,开展集体福利事业而支付的费用。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 职工福利费用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教育基金、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福利费用。 和住房公积金,包括现金补贴和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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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财务统计是连接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桥梁。它通过搜集和整理不同类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资料,一方面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另一方面也为宏观、微观两个领域的经济分析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财务统计是伴随着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实施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尽管目前仍没有经常性的专项财务统计报表制度,但有一些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如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经常性统计中,已纳入了财务统计报表或统计指标。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均设置了独立的财务报表;对规模以下的企业也设置了部分财务统计指标。
账务统计根据会计制度的不同,分为企业财务统计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统计两大部分。
一、 企业财务统计
企业财务统计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统计、企业损益财务统计以及企业工资、福利、增值税财务统计等三方面内容。
(一) 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统计
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统计主要反映企业拥有的资产、承担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状况,是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资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1. 资产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1) 资产合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可分类: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和递延税项。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
(2) 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数。
(3) 短期投资:指企业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的期末数。
(4) 应收账款(净额);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到的款项。该指标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账款净额”年末数代替。
(5) 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围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末数填列。“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
(6) 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该指标数据取自工业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项目的期末数。
(7) 在建工程:指建筑企业在报告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该指标数据取自施工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期末数。
(8)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该指标数据可根据企业会计各月“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1至12各月月初、月末流动资产余额之和÷24
(9) 长期投资:指企业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和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该指标数据取自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合计”项目的期末数。
(10)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目期末数。
(11)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或通过固定资产重估价所确定的固定资产重置价值总额。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
(12)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价:指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该指标数据通过对企业会计“固定资产”科目进行适当分类和归并后取得。
(13) 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
“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目的期末数。
“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目。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14)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固定资产净值的平均余额。该指标数据可根据工业企业会计各月“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净值”项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1至12各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余额之和÷24、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15)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辩认无形资产。可辩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辩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数。
2. 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1) 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偿还期长短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数。
(2) 流动负债:指企业债务的偿还期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等。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数。
(3) 长期负债:指企业债务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数。
3.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1) 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期末数。
(2) 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的期末数。
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它们分别以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其他法人单位所有资产、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所有资产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投资。这些指标数据通过对企业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进行适当分类和归并后取得。
4. 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
(二) 企业损益财务统计
企业损益财务统计主要反映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分配情况,是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和计算增加值的`基础资料。各指标之间的关系是:收入-费用=利润(亏损)
1. 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企业为营业收入。该指标的数据取自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相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2) 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2. 成本和费用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1) 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成本,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成本,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业务成本,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成本,餐饮企业为营业成本。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利润(损益)表”中相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2)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按规定应由主管业务收入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税金及附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餐饮企业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该指标数据取自会计“利润(损益)表”中相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3) 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费用,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经营费用,餐饮企业为营业费用。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相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4)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还包括工会经费、各类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利润(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为了满足计算增加值的需要,在管理费用中分列出税金、财产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办公费、研究开发费和职工教育费等指标。这些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本年合计数。
(5)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利润(损益)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3. 利润及分配
利润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最终财务成果的货币表现形式。
(1) 主营业务利润: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利润,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利润,交通运输企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主营业务利润,餐饮企业为经营利润。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利润(损益)表”中相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2) 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成果。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利润(损益)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3)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成果。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利润(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4) 投资收益: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5) 补贴收入:指企业按国家规定实际收到的各种补贴,包括退还的增值税,对有关销售量、工作量等按期给予的补贴,国家政策扶持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等。该指标数据取自会计“利润(损益)表”中“补贴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6)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该指标数据取自会计“利润(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利润总额是企业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净收入的总和。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7) 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该指标数据取自会计“分配表”中“应交所得税”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4. 企业会计利润(损益)表
(三) 企业工资福利增值税财务统计
企业工资、福利、增值税财务统计主要反映企业从业人员收入和增值税交纳情况,是企业损益及分配的补充指标,为计算企业增加值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
1. 工资
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等,是计算企业增加值的组成部分之一。
(1) 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支付给企业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反映企业本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而不是本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2) 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支付给从事主营业务活动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该指标数据通过对企业会计“应付工资”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进行适当分类和归并后取得。
2. 福利费
福利费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为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各项福利待遇而支付的费用,包括离退休金、丧葬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集体福利设施费等,它是劳动报酬的补充,构成了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
(1) 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支付给企业从业人员享受各项福利待遇的费用总额,它反映企业本年应提取的福利费总额,而不是本年实际支付的福利费总额。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2) 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支付给从事主营业务活动人员享受各项福利待遇的费用总额。该指标数据通过对企业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进行适当分类和归并后取得。
3.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税率为6%、13%和17%。增值税财务统计指标是依据增值税会计报表的建立而增加的财务统计内容,它也是计算企业增加值的组成部分之一。
(1) 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应交增值税”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2) 进项税额:指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进项税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3) 销项税额:指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该指标数据取自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销项税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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