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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精灵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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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uluwe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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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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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橡皮筋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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