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夜寒池
销售商品未收款,会计分录为:1、一般纳税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账户:1、账户性质:资产类账户。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根据合同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货款。3、账户结构:借方记增加。登记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贷方记减少,登记已收回的应收货款;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应收货款。4、明细账户:按不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账户:1、账户性质:收入类账户。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销售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等发生的收入。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记减少,登记销货退回发生额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4、明细账户:按主营业务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应交税费账户:1、账户性质:负债类账户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此科目核算。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应缴扣的税金;借方记减少,登记实际缴纳的税金;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纳的税金;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多缴纳的税金和尚未抵扣的税金。4、明细账户:按应缴纳的税费进行明细核算。
爱林公主
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可能出现尚未收到货款的情况。销售商品尚未收到货款时,应计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销售商品货款尚未收到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主营业务成本是什么? 主营业务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销售商品货款已预收的会计分录 企业在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之前收到的对方的款项,计入到预收账款科目,企业实际销售货物时,再冲减其对应的预收账款,并确认对应的收入和税费,其分录为: 1、确认收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等 2、实际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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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购买产品货款未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 2、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购买产品货款未付时,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拓展资料: 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 (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前者如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并未发生但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转让对外是否有对抗效力,也即是债权优先性问题。从各国和各地区立法例看,并未统一,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签约优先主义,代表国家是德国。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德国的债权转让行为采“自由主义”原则,将债权转让视为一个准物权行为,从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发生对外效力,并不受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影响。在债权争议中以签约时间先后认定债权优先性。 第二种是通知优先主义,代表国家和地区有英国、意大利、韩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等。其中意大利要求资产让与的通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韩国要求公告与登记并用,需在两份以上报刊上公告,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则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的日报或依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连续公告3日。 第三种为登记优先主义,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等。美国原为通知优先主义,但《美国统一商法典》与中央登记系统制度相互结合,实行了完全的登记优先主义;《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公告通知主义,但1998年《日本债权让渡特例法》规定记名金钱债权让与登记优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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