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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是指就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
扩展资料:
会计准则的基本性质:
1、规范性
每个企业有着变化多端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有各自的特殊性。而有了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
2、权威性
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这些权威机构可以是国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门,也可以是由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会计准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
3、发展性
会计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而形成的。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准则也要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
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
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会计准则的内容,有的来自于理论演绎,有的来自于实践归纳,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但这些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准则
shh小辣椒
高顿财务为您解答:基本准则是概括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说明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企业会计的帐务处理程序、方法等都必须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基本会计准则还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主要依据和指导原则。具体准则涉及到会计核算的具体业务,它必须体现基本准则的要求才能保证各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性、严密性及科学性。 我国1992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营利组织的基本准则。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总则总则部分说明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性质、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以及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等等。总则中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核算工作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设计和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依据。本书§1.3详细介绍了这些基本前提。(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把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筛选出12条,定名为"一般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工作遵照执行。它们已在本书§1.4中列出。这些原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会计核算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般原则"不仅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告公允性的一个参照标准。(3) 要素会计要素的相关准则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要注意的是1992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要素的定义已在2000年的《会计办公条例》中进行了修正。§1.2介绍的是修正后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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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贷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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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的一项条例,且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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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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