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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律检查需要那么就应该被查封。不管是会计账出纳账,所有的财务账目都会被查封。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但是,有一种可能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这种可能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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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法定情形。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2、责令限期执行的具体程序要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至第13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此外,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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