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子阿志
借:专项储备30万元
有关费用成本科目5万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35万元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项储备
happysharon
老标准自07年实施,新标准即将出台,供参考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2006〕478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 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四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况。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2011年01月17日11:38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监总财函〔2011〕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继制定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研。安全费用在税前提取和使用政策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 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诗情画意*~
1. 企业·用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费用建用议做: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安全保护费;贷:银行存款;2.如果用于商品房屋的视频安全防护系统应做;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费:安全防护系统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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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可以划分为: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两大类。它们都是用来预防、发现、纠正系统所发生的错误、舞弊和故障,使系统能正常运行;是提供可靠和及时的信息保证。与手工会计系统相比,它们也是计算机应用于会计信息系统所产生的特殊控制。(一)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是面向整个系统的控制,其对象涉及人员、设备和程序等。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影响到计算机应用的成败,是应用控制的基础,它为数据处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一般控制主要包括系统的组织控制、操作控制、系统安全控制、系统开发控制和系统维护控制等相互配合的系统运行环境方面的控制。1.组织控制。组织控制的目的主要是减少电算化部门发生错误及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它的某些内容在原理上与手工会计系统的控制并没有多少区别,如职责分工、适当分权、职位轮换等。组织控制的基本原则是不相容的职责由不同的人员或部门来承担,基本目标是建立恰当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制度。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从建立到运行的整个生存周期中,根据职能不同化分为两大部门即系统开发部门和系统应用部门,系统开发部门主要承担系统的开发研制以及系统的维护工作等,系统应用部门主要负责日常会计处理工作。两部门的人员要严格分工,系统开发人员一般不能从事系统应用操作,因为他们都是计算机专业人员,精通计算机并且了解电算化系统采用的各种控制技术、保密措施,可以轻易地进入系统进行不留痕迹的修改、破坏等操作。组织控制就是要使有关人员的越权处理活动难以进行,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以此来防止差错、舞弊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保证电算化系统的可靠运行。2.操作控制。为了保证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种标准的操作管理规程。例如,建立完备的机房管理制度,明确哪些人能上机操作、操作次序如何,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电算化机房,还要按有关规定记载上机日志等。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程序员不得参与操作,操作员不得接触参与程序设计、不得更动软件和打开数据库修改数据;操作员不得随意更换计算机所配置的系统参数及所安装的软件、并且不得在工作计算机上做任何与会计核算业务无关的事情,如在工作计算机上玩游戏。3.系统安全控制。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应该层层设防、严加防范,主要包括硬件安全控制、软件安全控制、网络安全控制和实体安全控制等。访问授权是计算机技术中一种常见的控制手段,它可以保证会计信息只能由授权人访问,以防止非授权者的访问、复制、修改和破坏,并且系统一旦被破坏仍保证能利用会计档案备份迅速恢复正常。无论是正常操作还是非法操作都必须由上机日志记录在案,即使发生问题,也可以根据权限范围以及上机日志迅速追查事故原因,以便分清责任、解决问题。4.系统开发控制。它是一种预防性控制,目的是防止电算化系统开发阶段的错误和偏差,确保系统开发过程及内容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有关标准。开发系统前,要进行有效的可行性研究,使系统的每项设计都等满足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并能适当满足单位发展前景的要求;系统开发过程中还要留下审计线索,以保证日后审计工作的需要。电算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和手工会计工作并行一段时间(大约3个月),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评审验收,以证明新系统的合理合法性。5.系统的维护控制。为了适应系统运行环境的变化,系统维护涉及到电算化系统功能的调整、扩充和完善,包括软件的修改升级、计算机硬件和通讯设备的维修或更新等。对电算化系统进行维护必须经过周密计划,维护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应设置必要的控制,如系统操作员不能直接参与软件的修改,所有与系统维护有关的活动都应严格记录并存档。(二)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是指影响系统特定用途的控制,即为适应会计处理的特殊要求而建立及实施的控制。应用控制是一般控制的深化,可以在一般控制的基础上,直接深入到具体的业务数据处理,为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提供最后的保证。应用控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输入控制、处理控制、输出控制。1.输入控制。目前电算化系统的数据输入手段有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送等,其中键盘手工输入应用得最多,也最易出错。只有输入正确的数据,才能进行正确的处理。输入控制包括4个方面:(1)经济业务在由计算机处理前经过适当的批准;(2)经济业务没有被遗漏、添加、重复或不正当的更换;(3)经济业务准确地转变为机器可读的形式,并被纪录在数据文件中;(4)不正确的经济业务被剔除、改正。在数据输入过程中,目前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设置了各种控制程序。例如,建立科目代码名称字典文件,输入科目代码时提示科目名称,当有新增科目代码自动追加到科目名称字典中供用户使用;建立科目对应关系参照文件,记账凭证输入完毕后,计算机自动判断该科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如果不对,提示用户进行修改。2.处理控制。处理控制是对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控制。数据处理的准确、可靠,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输入数据的准确性、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安装的可靠性,但是,即使这方面都有其保证措施,仍然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程序逻辑错误、计算错误、处理非法数据、重复输入等情况。因此,还必须设置处理控制措施,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输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校验。例如,在账务处理系统下未经复核的凭证不能记账,上月未结账本月不能结账;又如利用会计账户的余额进行控制,费用和收入类账户在期末一般没有余额,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余额一般在贷方,因此可以将这个基本内容作为余额合理性标准编入程序,当程序运行时就可以对所有账户余额进行合理性检查。3.输出控制。财务软件的输出功能一般包括查询输出、打印输出和向软盘输出或运用网络输出等方式。输出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计算机输出结果的正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必要的保密性,保证输出的接触人员是仅限于经过授权的人员。为此,要对打印或下载的文档资料严格控制,对储存输出数据的各种磁盘或其他磁性介质也要采取各种控制措施,并建立输出资料控制制度,由专人负责分发、保管并登记输出资料的使用者、分发日期、打印份数或下载情况;同时对发生的差错、丢失、泄密等事故要进行记录,仔细检查、分析形成事故的原因是操作员的过错还是程序本身的,并能采取相应的避免措施或改进措施。软件应对各种输出要求进行权限设置,未经授权,计算机拒绝执行其输出要求。例如在网上传输要设置网络口令,只有当口令正确时才能执行输出操作;又如对向软盘输出的情况,计算机应首先检查软盘的安全性,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蚀。二、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在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环境下,有形记录较手工会计系统大为减少,账务处理结果及数据文件都存储在计算机或磁盘等电子介质上,不像手工会计系统那样直观,特别是在磁盘上更改数据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而在计算机内部,会计数据无论是形态还是结构却发生了变化,这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都造成了威胁,一旦出现舞弊行为,后果将是严重的和难以发现的。目前,在会计工作实践中,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数据的安全性差。手工会计系统中数据的处理和储存都分散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而电算化系统的突出特点是会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集中化,因此给数据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例如,电算化系统都有必要的财务分工功能,每个操作员都设置有自己的口令和不同的工作权限,并且每个操作员都应保守自己的口令秘密。但是在电算化实践中,(1)一部分单位虽然设置有不同的财务分工,却往往是一个操作员身兼数职,可以以不同的身份进入系统进行不同的操作,这样,财务分工的控制就名存实亡。(2)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轻易地浏览各种数据文件,造成会计机密数据被泄漏。(3)会计数据文件大量地保存在磁性材料中,一旦发生火灾、水灾、盗窃之类的事件,就可能使全部数据丢失和毁损;同时磁性材料对外界环境的要求比较高,要防火、防水、防磁和防尘,对环境温度也有一定要求,因此增加了数据的脆弱性。如果不加强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方面的控制,数据丢失和毁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并造成财务软件的程序控制失效。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财政部曾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对财务软件必须具有的安全性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和指导意见。2.差错的反复性和严重性。手工会计系统中数据处理环节分散于多个部门、多个员工,一个部门或人员的差错往往可以在下个环节发现和纠正。所以,一般情况下一定时间内差错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发生重大差错的可能性也不大。电算化系统数据处理自动化、集中化,再加上计算机运行的高速性、程序运行的重复性,使得处理结果一旦发生错误,往往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造成多种数据文件、账簿及整个系统的会计数据失真,并且可能使系统出现反复性差错。正如信息处理中的一句名言:“垃圾进,垃圾出”,也就是说如果输入数据出错,以后的处理环节再正确,也只能输出错误的信息。电算化系统数据处理的高速性和集中性都使得出现差错的危险性增大,因此,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数据输入、数据处理各环节和系统硬件设施等方面都需要加强控制。3.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差。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必须达到一定条件,并且需要经有关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运用互联网输出、输入或处理数据,还需要到公安部门登记注册。但是,实际上部分单位未经审批就直接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未能满足相关条件就正式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例如,计算机和手工并行三个月且取得与手工相一致的结果是审批的必要条件之一,有些单位未完成这一环节、也未经审批,就直接实施了会计电算化。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电算化管理制度,有些单位虽然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但徒有虚名并没有切实执行。例如,按职权分离原则,系统开发人员不应直接接触或者正式操作电算化会计系统,凭证的输入和复核人员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执行,但有些单位系统开发人员则可以随时接触会计核算系统,甚至顶班操作;也有一些单位由同一个人按照不同的姓名口令进入系统去完成凭证输入和复核两项不兼容的工作。三、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加强和完善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实际执行了一部分审计工作,它是一项技术性强并相当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财务数据的安全可靠,减少甚至消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提升单位或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以保障单位或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措施应有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风险意识。会计信息化是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手工会计系统相比,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电算化系统有不同于手工会计系统的特点及其风险,必须建立更加严密的、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级领导和财会部门、信息部门人员都应对会计信息化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营造风险防范从我做起的氛围。目前,社会中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增加,使我们更应认识到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强化系统的内部控制,既是预防电脑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减少差错的有效保障。2.在法规、准则制度上完善对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的规范。目前,财政部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文件,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但我国有关部门颁布的电算化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不多,参照国际惯例,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内容应以准则的方式对外发布。实施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方法。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应制定内部控制工作指南,对单位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这样的提问没有意义建议自己下去查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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