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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会计法规定,出纳与会计是不相容职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也就是财物必须分离,虽然谈不上犯法,但容易发生腐败现象,是不合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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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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