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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单位返聘这件事,不要考虑,想干另找一些单位去干,为什么呢?你在自己的单位返聘周围会有很多红眼病的人。他们会不支持你的工作,在原单位返聘也不会得到应得的报酬,给很少一部分报酬,别人还眼红。给到于自己付出相适应的报酬又难以办到,所以找另外的企业根据自己的能力谈工作报酬,会比自己原来企业的报酬高很多。而且应聘的企业周围的人也认为你是劳动所得,没有嫉妒,这是很多人在退休以后返聘得出的教训和经验,希望你能参考一下。
比如说,某女职工在单位担任会计工作,退休以后因为没有合适的人选,就将她返聘在单位,每月才给1000块钱的返聘工资,就是这样周围还有一些人非常嫉妒。而她在半年以后辞去了这个返聘的职务,到另一个企业担任会计工作,这个企业给她月工资是¥3500,周围的职工还对她非常尊重。她原来企业的人嫉妒对她也够不成什么威胁,也不像她在原单位给1000块钱的工资,有的人横竖看着不顺眼找麻烦。
另外退休了以后找企业去返聘,应当注意进行调研,了解好这个企业的情况,在那些工资没有得到保证。以各种借口拖欠工资的企业就应当远离,这个在最近的讨论当中,网友们也一致认为,能保证工资兑现的企业就干。不能及时兑现工资的企业就不应当在那里返聘,因为很多返聘的人最后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工资,这些教训值得吸取 。一些有危险责任的岗位也应当远离,因为一旦发生了责任事故,就要负法律责任,甚至影响了自己养老金的发放,这个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你有技术上的特长,一定找到能发挥自己特长的企业,这样不仅能发挥出自己的余热还会得到相适应的工资,反聘的时间也会更长。
我在东北有一个亲戚,他的儿子在天津上班,他在天津返聘有六七年的时间了,是在七八个单位之间转换干活。因为他是木工会干的工种活比较多,到哪里干,哪里都满意,他又能吃苦,所以每次有类似的活,那些单位都主动找他,有时他还忙不过来,同时两份以上工作来返聘他。返聘他的单位也很满意,有时他一个人就可以解决几个人的活,都是一些修理房屋、修理门窗,修理车库等一些于木工、瓦工、钳工有关系的活,这些活他在上班时都干过,所以干起活儿来一个人顶几个,很是受欢迎,现在他已经68岁了,好几个单位还抢着来返聘他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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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注重健康。即使是该退休了,他们身体健康,精神也很好,所以很多退休人员还是在原单位工作。退休再就业后人员和单位是什么关系?辞退合法吗?劳动合同法如何保障再就业人员?边肖出台了有关再就业的法律法规。你知道重新招聘吗?为什么说复工辞退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退休再就业是指用人单位中的被录用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然后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在的行为或者状态。简单来说,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还在工作。具体包括三种:达到退休时间后在原岗位延长一定工作时间;退休后原单位招回原岗位,在其他岗位生活;退休后找新工作。
为什么再就业和辞退没有补偿?合同终止,劳动者退休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即使留在原岗位,也代表劳动合同终止。这时退休人员和企业已经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自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需要理解的是,退休再就业后,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就业协议(劳动协议)。雇佣协议是一种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管辖。经济补偿是劳动法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一种约束。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经济补偿这种事情。所以再就业和辞退没有经济补偿。举个简单的例子:男人自然不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对象。雇佣关系(雇佣协议、劳动协议)
退休人员与单位有聘用关系。为什么雇佣关系中没有经济补偿?我先举个例子:我看中了老张的收入,让他给我贴瓷砖。约了200块钱住一天,第一天就坏了五块瓷砖。我觉得他收入不好。就说我不需要你,别来了。这个时候,我是不是也应该给老张经济补偿?如果不存在,我不让他赔偿瓷砖的损失就好了。只要是雇佣关系,无论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不需要双方互相赔偿。双方地位平等,我付出什么都会得到相应的报酬。其他(赔偿、违约金、五险一金等。)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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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关于退休返聘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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