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尼小姐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提高人员素质: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等措施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以提高审计作业的质量。
(二)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
(三)保持谨慎的执业态度:不管是事务所的管理层,还是普通审计人员,保持谨慎的执业态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计风险。
(四)严格规范审计程序:严格把好审计程序关和审计证据关。
(五)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重要的保护措施。
(六)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经营成果和经营行为,因此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是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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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xinchen008
1.建立健全风险责任制度,明确职责范围。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的责任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明确审计组织内部各个层次、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到事事有人审核,有人实际操作,有人负责指导监督,有人员负责考核,出了问题能够及时反映出来,并能分清责任。这样不但能够降低审计风险,而且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成本。因此,建立风险责任制度是降低审计风险的首要手段。2.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注意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在招聘专业人员时,严把入口关,不具备条件者不能聘用。另一方面,应注意对现有注册会计师不断地进行后续教育。在我国经济成份极其复杂,新规定新政策不断出现,审计对象和内容也就处于经常变化之中,所以应形成一种制度,让每个注册会计师都有机会吸取新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其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不能只顾增加事务所的经济收入而忽视社会效益,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审计风险。3.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进行“项目分工管理”。事务所要针对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审计的范围、重点、程序、方法、人员分工和工作进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划,使注册会计师有所遵循,对审计质量的考核也有所依据,减少失察的可能性,从而规避审计风险。4.建立专业指导机制,最大限度规避审计风险。事务所可建立专业指导机制,保证注册会计师在遇到超出自己的知识范围的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咨询服务、恰当的业务指导。例如,可以聘请法律、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做审计的技术顾问,使审计人员在做出判断和决定时,有权威的专业人士作后盾,这样就可以增强审计结论对审计风险的承受力。5.充分利用自主权,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事务所如欲避免法律诉讼,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必须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一般说来,接受审计委托前,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他与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等进行了解,如果被审计单位对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它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陷入他们设定的圈套。事务所有权拒绝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来降低风险。6.正确处理降低风险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降低风险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是每一个事务所急需解决的又一问题。审计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不可能完全消除,这是由审计客体的不可控性决定的。同时,控制审计风险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随着审计成本的增加,审计风险的降低幅度呈递减趋势,这就要求审计风险的控制要限定在一个经济意义上的适当范围。7.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以转嫁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也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范围上、深度上都不可与以往同日而语。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外客户,事务所必须以更高的执业质量和更有保障的资信条件来迎接新的挑战。而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从而取信于国内外客户并提高社会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年收入的2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保险。
Scorpio&Aries
根据会协〔2006〕8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三) 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四) 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五)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八) 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九) 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二)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四) 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五) 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六) 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七) 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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