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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tachio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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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按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中级会计农产品扣除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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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1208

通俗的讲,核定扣除的意思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凭票扣除体系相比,核定扣除体系有以下四点特征:一是,购进环节无论取得何种凭证,均以外购金额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也就是说,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取得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按照买价计入原材料成本。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均不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这一点与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纳税人从凭票扣除体系转换为核定扣除体系的,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相关存货成本。二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后移至耗用或销售环节。也就是说,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否构成货物实体),只有在耗用以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直接销售的,只有在本期销售实现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因此,核定扣除体系下,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本同步,其应纳税额的产生过程比较均衡,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现象。三是,扣除率和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基本一致,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后且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生产食用植物油、饲料等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1%,生产其他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也就是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不适用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销项税率为11%,扣除率也为11%(2017年7月1日后,下同);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产出对象为17%的货物,扣除率为13%;产出对象为11%的货物,扣除率为11%。四是,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金额取决于当期农产品扣税成本与扣除率两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扣税成本×扣除率/(1+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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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1994年推行增值税以后,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实行“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该办法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 虚开收购发票骗取增值税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也相继发布了相关试行公告,但具体实施时怎样操作一直是相关试点企业会计人员和试点地区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文章结合笔者在棉纺企业多年 的实践经验,对上述新规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财税论文范文,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 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 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

(一)进销税率一致,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

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当于按14.9%①的进项税税率计 算进项税额。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才出现 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

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号通知)”,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

(二)核算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

1.单耗标准问题

“38号通知”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由于不同企业单耗会存在差异,比如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单耗相对低些;即使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单耗也会存在差异,比如筹 建期、设备磨合期、新产品试产期,单耗相对会高些。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所有企业一刀切的采用同一个标准,将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愈弱,使企业在筹建期、转 产期面临更大的挑战。

2.平均购买单价问题

“38号通知”要求: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为了取得准确的农产品耗用数量,就要求企业在核算产品成本时,不能仅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核算,对于该产品所耗用的直接材料,还要分品种登记耗用数量。

为了取得准确的农产品购买单价,在购进农产品入账时,要分别设置买价和杂费明细科目,分开核算各自发生的费用。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账务处理及变化对比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上述特点,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要求,笔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运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前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分析及对比。

(一)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凭票扣除法下,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数量×农产品购买单价×13%

“38号通知”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 本”。这将造成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时账务处理也发生相应的变化。

例如:某棉业公司2014年4月共收购籽棉500吨,收购单价7 000元/吨,共支付收购款350万元。

在凭票扣除法下,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3 045 000(500吨×7 000元/吨×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5 000(500吨×7 000元/吨×13%)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500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3 500 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500 000

(二)农产品初加工的会计处理

如果不考虑期初库存和留抵进项税额的影响,假设2014年4月将本期收购的籽棉全部加工完成,且加工出的皮棉和棉籽全部销售,按“7号公告”规 定“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衣分率则为37.88%②,灰分按4%,棉籽率则为58.12%,加工出的`棉籽不分摊籽棉收购成本, 则: 加工出皮棉数量=500吨×37.88%=189.4吨

加工出棉籽数量=500吨×58.12%=290.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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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买价本来就不含税的,农产品的价值肯定就是不含税价-不含税价*税率=农产品的入账价值了2、你列的那个本来这个价格就是不含税的,你没必要换算,同时你这个公式只能说把含税的价值换算成不含税的,算出来的并不是农产品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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