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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飞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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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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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评估法律结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LLSV首先按照法源将49个国家分为普通法、法国大陆法、德国大陆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四大法系¨,然后制定了一套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包括股东权利保护指数、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在此基础上,LLSV将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与公司财务相联系,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一系列公司财务问题有关,主要体现在如下八大专题.1.1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投资者为了避免成为中小股东而遭受管理者的剥削,只有通过持有大量股权而成为大股东,以监督管理者的剥削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中小投资者面对较大的被剥削的风险,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股票,这使得股权融资异常困难,促使股权趋向于集中。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来源于,或者说,替代了弱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更高,两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的这种替代关系,来自跨国比较的分析结果同样支持LLSV的观点.但单一国家时间系列的分析结果则倾向于否定LLSV的研究结论.1.2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当外部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时,公司的更多利润将以红利或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外部投资者,而不是被内部人剥削,为此外部投资者愿意为股票和债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通过限制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价格.其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公司价值更高;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较弱.引发了后来一大批学者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三者关系的研究和检验.公司治理变量,尤其是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比其他宏观经济变量能更好地解释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汇率和股市市值的变化.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同时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受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此外,对39个新兴国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实证结果同样支持上述结论.1.3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LLSV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大股东等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所获得的控制权私利将减少,公司价值将提高.与同一国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国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权私利水平越低,公司价值更高.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其投票权溢价低于非交叉上市公司,并且投票权溢价的下降水平与上市公司母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负相关,来自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国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权溢价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样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差异,其实证结果显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与控制权价值显著负相关。此外,来自意大利的证据也表明,在时间系列上,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控制权私利逐步降低.1.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资本成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公司利润不容易被内部人侵占,而更多地作为利息和股利返还给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因此愿意为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使公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即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资本成本越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越容易通过筹集外部长期资金实现理想的增长,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越低.内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实施可以起到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资本成本三者关系后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股权集中度越低,资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其结果导致公司流动性较强,流动性成本较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较低.1.5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支付率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政策可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一方面,根据结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结果.因为在一个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下,中小股东将使用法律权利迫使公司吐出现金,以阻止内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来获取私利,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据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为了能为有价值的项目筹集外部资金,公司必须树立起在剥削中小股东方面是有节制的声誉,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减少可供内部人剥削的现金,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实证结果支持了结果模型.1.6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持有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外部股东无法强迫管理层吐出现金,管理层将持有大量现金并做出许多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而且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外部融资的成本越高,管理层倾向于持有大量现金以备用于未来有价值的投资项目.通过对45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后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国家公司现金持有量的两倍,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公司现金持有量的重要决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在此基础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认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社会较不稳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较多流动资产以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同时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较不发达,筹集资金成本较高,致使公司必须持有大量现金.三位学者指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控股股东更容易盘剥公司现金以谋取个人私利.1.7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管理公司内部人有动力去获取控制权私利,并对公司的盈余进行管理,以粉饰公司业绩和隐瞒控制权私利,但强有力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将限制内部人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能力,进而降低内部人管理会计盈余的积极性.投资者法律保护在影响不同国家盈余管理水平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盈余管理程度越低.进一步指出,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不透明度(earning opacity)存在两种相反关系: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内部人越有可能去粉饰公司业绩,盈余不透明度越高,两者存在负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通过盈余不透明度而遭受外部股东监督和惩处的力度越强,内部人越有动力去隐藏自己的寻租行为,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实证结果支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盈余不透明度越高的结论.1.8投资者法律保护与CEO变更作为评价公司治理好坏的一个准则,当公司业绩下降时,董事变更概率将上升.基于此,以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意大利为样本,研究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当董事来自控股股东时,董事变更概率及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较低;当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越高,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越高;当公司存在股东联盟时,两者之间的敏感度较高.对此,提出应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以提高意大利较低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立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公司业绩无关,而在执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低下的公司业绩有关.其理由是,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董事与CEO相互勾结来剥削股东财富,所以董事没有积极性去解雇公司业绩表现较差的CEO.

会计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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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有钱

萨班斯法案是一部涉及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的重要法律。由于该法案在颁布时没有提出具体的适用豁免条件,这就意味着目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美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外国注册而于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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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s填词人

2002年6月1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以17票赞成对4票反对通过由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为了吸引受重挫的投资信心, 2002年7月25日美国众议院以423票赞成、3票反对,参议院以99票全票赞成的高效率迅速通过此议案。这一议案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投票表决通过后,由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加强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特别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及大幅增强了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预算以及职能。其中,萨班斯法案中有两个条款需要在美上市的公司或准备赴美上市的企业特别留意: 其一,302条款——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责任:萨班斯法案302条款2002年9月生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其财务报表完全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规定,并不含有任何不真实的并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如果将来发现有问题,CEO或CFO个人将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个302条款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同样适用。然而,实际操作上如何把握,国有控股的在美上市的大企业老总如何面对由萨班斯法案带来的大量法律诉讼,将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其二,404条款——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公共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产生财务报告的内控系统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公共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 可以想象,任何有关财务内部控制的负面披露或意见都会为资本市场所质疑,给公司股价带来重大压力。今后也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尽管外部公共审计师对于财务报表出了“干净”的无保留的意见,而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有所保留,资本市场仍可能出现负面反应。过去两年中,在美国上市的众多公司的CEO和CFO们为了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公司治理以及财务披露的严格规定而疲于奔命。这在全球兼并收购日益活跃的2005年将更为明显。 404条款要求收购方管理层和其外部审计师对于本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系统作出评估和报告,而这样的报告也包括被收购的公司和业务。404条款使收购方必须对收购对象的财务内部控制作出相应的尽职调查,并尽早地对于收购对象的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做出评估,来评估收购对象财务内部控制系统中足以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的财务设计及管理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对于收购方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及其评估的负面影响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必要的步骤都意味着收购方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更重要的是,过去可能在收购后整合过程中可以改善的收购对象内部控制的缺陷,在新的404条款环境下可能变得更加突出,对于收购方来说,可能不得不充分披露收购对象的内部控制缺陷,为此收购方在相应的收购协议中,有可能要求出售方对于被收购对象财务内部控制系统以及财务信息管理和披露相关之控制做出多项承诺。 尽管萨班斯法案的颁布主要是针对数量众多的美国上市公司,但外国赴美上市的公司也要受到萨班斯法案的管辖,由萨班斯法案所带来的大幅攀升的上市成本及严格规定,已使不少外国公司望而却步。德国豪华跑车公司Porsche (保时捷) 明确表示因为萨班斯法案而放弃纽交所(NYSE)上市计划颇能说明这样的顾虑。 美国证监会面临的新课题是,需要在两个同等重要的管治目标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点的一端是严刑重罚的呼声,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护资本市场的信心;平衡点的另一端是大市场的呼声,以确保美国资本市场在长时间内持续为全球企业提供强大融资功能,而不会发生失去招揽中行建行这样庞大客户的机会。从近日来的美国证监会官员的公开演讲中,我们似乎已看到了针对外国公司赴美上市政策一些松动的可能。 萨班斯法案的出现也为全球资本市场带来了加强公司管理、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呼声。在世界其他资本市场监管环境的改善中,我们也似乎越来越多地看到了萨班斯法案的精神。反过来看,萨班斯法案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公司治理和改革的条款,也值得日益成熟壮大和不断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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