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我姐姐SAMA
一、{(1000+100+10)*2500}*17%=471750 471750-340000=131750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捐赠和以折扣价格销售的( 10+100)台同样视同销售,而且,既然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就不能认定117,000的17%为进项税进行抵扣,所以做法应该是: 进项税额=340,000 销项税额=(1000+10+100)*2500*17%=471,750 应缴纳增值税=471,750-340,00=437750` (希望能帮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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