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妮子乖乖81
1、对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认识不够初级会计考试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相对较难,有2/3需要核算,这部分内容出题的灵活性很大,有可能是整个考试里面的“bug”。《经济法基础》看似内容比较简单,但由于它在整个初级考试理论体系的重要性,考试时可能难度要加大,虽然教材内容不是很多,但每次考试考生都会觉得很吃力。这本是最简单的信息,考生随处可查的资料,可依然会有考生忽略,错误估计考试的难度,加之60分万岁的惰性想法最终导致考试失败。推荐阅读:备考初级会计职称如何提高成绩2、初级会计职称无计划备考很多考生觉得,反正都是要看书做题,计划这个东西纯粹是浪费时间,其实基础阶段地毯式复习的时候看不出来,一到巩固强化阶段,问题就出来了。重点难点时间分配不均匀,什么时候看书什么时候做题不明确,别人每过一天心里都有数,你心慌慌导致备考效率受到影响。3、不重视初级会计职称新教材我们经常强调,新教材的新增考点一定要重点关注,很可能是当年考试的重点考点,但有部分考生觉得没必要,更何况考不考还不一定,所以对这部分只是稍有了解,结果到考试的时候就会很容易丢分。4、专业考生过于自信面对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自信是好事,有助于考生充分发挥实力,激发潜力,但过于自信却是一些考生走向失败的根本原因。尤其是一些会计专业的考生们,认为自己的基础不错,轻松通过会计从业,也能在初级考试的备考中,少花一些时间和精力,等到考前做些模拟卷、刷些真题就可以。小编并不否认少数考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通过考试,但是对于多数考生而言,这种方法还是行不通的,因为初级和从业的备考方法及考试侧重点是不同的,采取这种临时抱佛脚的方式也是不稳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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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无法将教材与考题完美对接
很多考生的学习状态是面对教材不知道如何备考,面对习题不懂得怎样充分利用,机械的学习自然到考试的时候见到考题也不知道如何应对。虽然说考题的题目和答案都会在初级会计教材中体现,但是遇到习题还是会让很多考生觉得模棱两可,无形中加大考试难度。想要克服这一问题的考生首先需要选择一本好的辅导书,这里的"好"主要是指内容涵盖准确、全面,重点内容有明显区分,最好是具体到教材哪一章节的知识可能会考哪种类型题,占有多大的分值比例,想要通过考试需要掌握到什么程度,可以为考生备考做出明确指引
如果你是学会计的,那么初级不难,相比从业来说,账务处理强化了一下,报表也强化了,多了点税务知识的皮毛。学会计最重要是归纳对比记特殊,打个比方,归纳就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核算内容你可以归纳,再有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等,这些可以归纳,但要注意区别。对比就是流动资产对比流动负债,如果你这么学,花同样的时间会有两遍的效果,经济法基础难点在税务,考试3个计算15分会出税务的计算,注重计税基础如计税价值计税数量,哪些该计,哪些又不该计入。这个很重要。
3.必须同时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两科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有《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科,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需要一次通过《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两科中《初级会计实务》相对较难,考试汇总用到的分录较多,需要在试题中熟悉运用。《经济法基础》就需要多记多背多理解。《初级会计实务》包括文字性的内容和计算性的内容。对于文字性内容,将老师讲课中强调的重点内容进行标注,按照教材的原文记忆即可,归纳总结知识点,考前集中复习。对于计算性的内容,要认真听老师的授课,从原理上理解,多做题,遇到不理解的题目及时提问。这样对于计算题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了。《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学习起来感觉不陌生,再加上认真听课,是比较容易通过的。但对于法律法规,必须注重理解,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忆。平时复习时要多归纳总结,可以采取考前集中记忆的方式来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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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包含:职高、技校、中专)以上学历。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
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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