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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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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掉额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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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用假名字来签名。一来有风险二来一查就知道有猫腻。因为用人单位和你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表也会有您的姓名。突然出现假名字就是造假行为。

会计假签字

325 评论(13)

A.灰~白~黑~

这个事情在网络上曾经引起轩然大波,一位董事长的司机兼助理,模仿董事长进行电子签名,从而走公司公账进行报销获利,在短短六年的时间里,竟然获利将近四千万。让人不仅感叹,这家公司也太有钱了。

那么这个会计模仿领导的签字套取公司公款,属于什么犯罪行为呢?

其一,涉嫌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这个事情基本就是这个会计模仿笔迹→让公司报批人员产生错误理解,认为是董事长的花销→报批人员进行报批,把款项给了会计→会计不当得利→公司收到巨额损失。

其二,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这个会计还是算懂法的,在公司进行起诉之后,这个会计愿意归还部分财物,余下财物也愿意进行补齐,取得公司谅解,法院判定从轻处理。

其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在犯罪主体上,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G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G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违法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20 评论(14)

随风来雨

按照你的说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会计主管负责做账但不签字或签假名,不用说这肯定是不对的,而且签假名明显是在逃避责任。但如果做账是会计的职责,主管只是帮忙和审核,那就另说了。不过签假名怎么都是说不过去的。会计审核凭证只对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相关手续的完整性负责,真实性是经办部门的责任,你如果是会计把握好这些即可,每个签字都要永久保留的,不要轻易签字。

343 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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