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小小
直接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9.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蔬菜罐头不免征)10.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1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12.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13.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14.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15.供电部门或企业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16.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宠物饲料不免征)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免税项目(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十九)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二十七)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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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
“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财政部印发《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的9大类业务会计处理目录
(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6.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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