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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为主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数据库,这一数据库主要是将企业的会计利润作为基础性内容,之后才进行全面的整改。那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还有哪些联系呢?
会计与税收遵循不同的规则,财务会计是财务会计职能与会计信息需求的辩证统一, 而税收会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使税收活动沿着计划轨道正常进行。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相互关联的,要缩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需要遵循各自的规律,促使二者健康、协调地发展。
本文说明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定义一信息上的不同,阐述了二者之间的联系。
税务税务会计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法为准绳,运用科学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的会计。
税务会计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其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调整并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相互补充,在记账基础、核算方法等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又存在着一些差异。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的不同
(一)概念上的不同
1、责任不同
财务会计是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
税务会计以费用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主要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
财务会计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来寻求能够较为合理的计量模式。
财务会计能为企业利益相关人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
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的会计核算系统,是为调节经 济和公平税负,为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的税务筹划。
2、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能够以货币表现的 经济活动,是以货币表现的经济运动才是会计对象。
根据有效的会计制度可以对财政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并且以财务报表的形式来准确地评断企业发展情况。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税务会计则是通过核算来将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真实地反应出来,这样不仅仅可以降低企业运营的负担,而且也能避免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
通常,会计对象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资金运动。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纳税人方面因纳税所引起的资金运动,核算范围与纳税有关的资金运动,对纳税人与纳税无关的活动都要进行核算,其核算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
3、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务会计不强调在主体上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来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各项目的征收细则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
税法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通过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地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
4、约束力不同
财务会计当对某些业务的处理出现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可以直接依据真实、公允的原则核算;而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处理经济业务,当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法对某些业务处理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辩证地看待,不必强求在理论上不断创新,在方法上要使二者科学、健康、协调地发展。
5、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涵盖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以及利润等内容,具有规范化。
税务会计在应税收入、扣除费用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是不同的, 在时间还是计量标准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二)信息处理方式的不同
在财务会计中,根据企业持续 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划分为较短的等距会计期间,以便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这种因会计需要而划分的期间主要由企业自行确定,会计编制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的,大都采用在财政年度 内预交所得税与会计的`处理期间并不一定相同,一是具有法律性, 税务会计的法律性以现行税法为依据,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
税收法律与现行税法规定发生抵触时,税务会计必须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制约。
二是广泛性, 广泛性适用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
只要被确认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就必须运用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这就使税务会计成为企事业单位涉税 活动的一种核算手段。
三是统一性,同一种税对于适用的不同纳税人而言其规定具有规范性。
在维护税法统一的 前提下,决定了税务会计在对纳税行为进行核算和监督时的一致性。
四是独立性, 会计学科与其他专业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内容上对纳税人在税务活动 过程中所表现的有关经济业务这部分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也说明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相对独立性。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存在的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相互依托
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为主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数据库,这一数据库主要是将企业的会计利润作为基础性内容,之后才进行全面的整改。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互相协调
二者的对外制定的财务报告直接的影响到财务会计状况,在财务报告中将时间上存在的差异有效的处理,是一种负债和资产的列示。
递延应予递延在以后再计入费用,递延应该计入当期费用,对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
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财政部门在宣传方面都能确保能把会计和税法的内容归入正常的工作范畴,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方面进行了规范,利用年终纳税调整法进行调整。
在社会经济中,由于会计估算在不确定性和核算纳税额两者中有很大的差异,根据应用税收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根据有效的会计制度可以对财政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并且以财务报表的形式来准确地评断企业发展情况。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税务会计则是通过核算来将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真实地反应出来,这样不仅仅可以降低企业运营的负担,而且也能避免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
事实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核算基础上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般情况下是将会计核算基础进行统一,可以让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化。
为了降低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别,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可以对相关业务进行纳税调整,这将会通过对收入类业务进行协调,依据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让会计税收更具规范性。
目前,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是一个非常安全的模式,强化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来完善企业的税收法规。
总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互相联系的,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税务会计对于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十分有利,对于强化会计理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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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里所说的差异是指所得税差异。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帐面价值计帐,这与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缴纳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的计税基础产生一定的差额,这种差额有二类,一类是时间性差异,而另一类是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我们又可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据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永久性差异中一类是企业作为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抵扣,而税法不允许抵扣,如罚款;对于这部份不允许抵扣的企业还需计算并入应纳税得额。另一类永久性差异的是企业作为收入记入本年利润,而税法规定可以不予以缴纳所得税,如:国债利息,企业的本年利润中包含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而税法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扣除,这样企业在年未通过分析计算后,终究应交所得税与税务部门一致,而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显示企业本期应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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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业务
税务会计依照税法规定处理会计业务(主要是纳税业务相关业务)
二者差异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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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1、历史成本原则上的差异
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采取恪守政策。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且频繁,历史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而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我国近年发布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
2、权责发生制的差异
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依据,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它涉及到一切会计事项。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赢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以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
3、谨慎性原则的差异
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1、二者的职能不同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同时,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
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税法遵循国家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从让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发,以相关性、可靠性作为规范的目标。虽说二者都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是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简单地说,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的,会计准则是维护企业资本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制度建设发展迅速,而税法的规定更多地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其发展速度不如会计制度,二者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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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
主要特征
1、税务会计的特点
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2、税务会计的目标
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会计
陈英杰哥哥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所得税;差异协调目前对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对如何解决差异的问题也有一些探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我们需要再次来审视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问题,并对下一步如何协调二者做出一些设想。本文简单对与所得税相关的一些差异进行列举分析。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主要差异概括地说,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主要差异仍在于收入和投资收益实现的确认以及费用扣减时间,可扣减性上的不同。(一)收入实现确认差异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分别看下它们在确认上的会计、税法规定差异1、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时,新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由此可见,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举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按照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但在税法中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租入两项经济业务。当企业已经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要同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尽可能地避免人为调节计税依据的情形。2、提供劳务收入新会计准则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按照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而劳务结果能可靠地估计的标准是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八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却没有这么多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不过,新准则增加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这与税法上混合销售的计税规定是一致的,全部收入将计征增值税。3、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对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均作为计税收入,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投资收益确认差异1、内容上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区分股权投资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股权投资所得指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积为未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中分回的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又称资本利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由于股权投资所得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来的,已在被投资企业征过所得税,税法规定仅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税率差的部分进行补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全额计入应税所得。2、计算上的差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的再次使用,又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新准则取消了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二者的差异。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干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的情况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法对初始计量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准则简化了权益法的核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八当期损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初始成本的认定有差异,账面价值可能不同,从而影响处置收益。3、确认时间的差异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投资收益的计税时间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同于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比权益法的确认时间要晚,但一般早于成本法。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着差异。虽然从细节问题上,比如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等,二者可以做到尽可能一致,但要二者完全统一是难以实现的。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原则的不同。(一)目标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部门只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二)原则不同目的不同导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则有很大差异。1、会计核算原则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条确认原则相比,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却不尽相同。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方面;而税法中配比的含义是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税法的费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强的“过期作废”概念,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纳税人通过提前抵扣来占用税款。会计核算的相关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不相关则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前扣除。2、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核算中不适用,这是二者在原则上差异的突出体现。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在这一原则下,企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将损失很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而这些都是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相违背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的发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税法只承认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5‰的扣除限额,对其余七项准备不予承认;预计负债也只能在实际发生的当期予以扣除。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比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认定其不符合资产定义,要求会计期末必须将其处理完毕,实际净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必须经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准后才可在税前列支。同样的,会计规定开办费要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法则要求开办费分5年摊销。二者目标、原则不同,也就意味着它们从出发点上就不同,这决定了很难在涉税问题上走到一块、达到二者全面的和谐一致。统一准则和税法的构想有些遥远,但二者的协调却是不可忽视的。三、协调的建议协调的方法包括对差异如何处理进行协调,尽量让差异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原则。另外,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也需要在协调上不断改进。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2、在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对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税法可以适当地主动缩小与新会计准则在细节上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曾把税法的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与会计规定统一,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特别对于会计处理已经比较规范的业务,税法需要一方面坚持自身原则,另一方面积极与新会计准则协调。3、会计核算应当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这是对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帮税务人员把关,甚至成为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的鉴证人。这样,因差异导致的企业人为转移、调节利润的逃避纳税行为可以得到有效制止。4、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相信这是效益大于成本的。5、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作为会计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所得税会计是协调二者的桥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计算,相对现行制度变化较大,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详细具体的准则应用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灵魂尽头z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控制、检查,并对违法委为加以纠正和制裁。这种反映和监督,只能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单位里进行,并由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去实施。税务会计虽与财务会计区别税务会计虽与财务会计存在着紧密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目的。税务会计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为国家征税服务。财务会计在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的需要。(2)依据。税务会计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对财务会计的数据需作必要的调整,而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处理依据。(3)范围。税务会计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有选择地对相关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的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概况。财务会计则要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 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科、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相应地分为所得税、流转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相应地分为所得税会计、流转税会计和财产税会计等分支。其中,所得税会计和流转税会计的处理见“所得税会计”、“流转税会计”和“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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