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雪吟风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包括在内。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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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契税的征收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具体来说,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都会以成交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就是买卖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包含了货币、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2、另外,若是发生了房屋赠予、土地使用权赠予的情况,需要按照房屋的买卖价格以及土地出售的价格来核定契税。
3、若是发生土地所有权交换、房屋交换,那么其中的差额需要交契税。可以这样理解,等价交换时是免征契税的,当交换价格不等时就需要对其中的差额征收契税,包含了实物、货币以及其他的无形资产等。
4、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了土地所有权,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转让了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需要补交契税,契税依据就是补交土地所有权出让的收益。
5、为了避免偷税、逃税、若是成交的价格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做土地使用权交换时,若是差额非常明显又没有正常的理由,一样会需要参加市场的价格来征收契税。
6、若是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购房,附带了土地所有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需要按照合同的总价来计算契税。
7、若是个人无偿赠与给他人不动产,法定继承人除外,需要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缴纳契税时也需要提供书屋机关审核签字的盖章。
8、若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的契税计税价格应为承受人为取得土地所有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若是通过“挂”、“拍”、“招”等方式承受国有土地所有权,需要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来计算契税,包含了土地前期的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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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不包含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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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6、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7、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8、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
计算方法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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