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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月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一般是特大型企业,税款额度较大,税务管理部门希望加快税款征入国库的速度。例如,某大型企业,以1日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以1日为纳税期限,是指以1天为单位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即该企业只要在5天内把税款预缴上去就符合规定。该企业可以这样缴款:
参考:会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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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应有的确定性,不但不是“实质重于形式”,反而往往是“形式重于实质”,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重“索取凭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该条例中按销售结算方式作出不同具体规定,其中,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上述“索取凭据”一般被理解为开具销售发票、已经购货方签收的提货单等。从法律形式看,它们是销售方向购货方索取货款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凭据。2.重“合同”《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均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 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重“结算手续”上述二暂行条例中均规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实务中,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先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以货物发出时点为准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按合同约定交货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消费税暂行条例》还单独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我国适用境内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未对一般商品销售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工作者通常认为其与流转税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或认为既然流转税法规已作规定,所得税法中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由于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不相同,且由于不同的实体法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税制改革和税法建设中,有必要明确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以避免造成理解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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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确认收入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收取款项且货物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增值税上: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取部分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满180天的较早者。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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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30日;报名缴费系统开通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市、区)的具体报名开始时间及次数由该地区决定,但报名截止时间统一为2019年11月30日。目前,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均已结束。
考生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阅读《报考人员必读事项》及《公告》内容及要求,完全同意网上报名承诺,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注册报名及交费。实行考试前报名资格审核的省(区、市)的报考人员,在完成报名资格审核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报名确认及交费;实行考试后报名资格审核的省(区、市)的报考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报名确认及交费。报考人员需注意,网上报名确认及交费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确认及未完成交费的考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届时将不能参加考试。在报名确认及交费成功后,报考时所填信息将不能在网上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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