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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兔兔酱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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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ber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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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影产业链电影产业链是电影制作、电影发行、电影院线、和影院的整体链条的统称,它反映的是电影产业单位公司之间的经济生态系统。下面分别介绍产业链中的这几个节点的意义。1.电影制作完成电影的投资、拍摄和后期制作的环节。电影制作公司拥有电影的版权,将电影的版权出售给发行公司。2.电影发行发行公司从制作公司手中购买电影版权,然后以票房分账的方式与院线公司合作,将电影在合作院线的电影院放映。很多时候,电影的制作和发行都由同一家公司操作。3.电影院线一条院线下面会有若干个电影院,由院线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排片,以票房分账的方式拿到影片拷贝。院线一般会安排大片的放映,而一些中小成本电影的发行方则要努力争取院线。4.影院电影产业链的终端。在中国一般说来,电影院可以分到一部电影票房收入的50%。二.影片设置的五种主要模式1.联合摄制,指企业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的摄制业务。2.受托摄制,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全额出资,代为制作影片的摄制业务。3.委托摄制,指企业全额出资,委托其他制片单位代为制作影片的摄制业务。4.协作摄制,指由其他制片单位全额出资,企业仅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业务。(注:企业在受托或协作摄制业务中,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该片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充抵受托或协作价款的,应视同联合摄制方式进行核算。)5.自主摄制,指由企业全额出资,自主承担全部风险和收益。三.电影行业会计核算中涉及的几个重要会计科目1.生产成本①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②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的名称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与核算。本科目按成本项目应当设置的明细科目为:<1>故事片的成本项目:“剧本费及酬金”--用于归集摄制组所用文学剧本的成本,以及分镜头剧本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酬金。“基本人员工资及劳务”--用于归集摄制组支付给导演、翻译、摄影、制片、剧(场)务、录音、照明、置景、道具、服装、美术、化妆、烟火、剪接、会计(核算)等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酬金。“演员劳务及酬金”--用于归集摄制组支付给主、配角演员,以及其他临时、群众、特技、替身、武打、舞蹈、配音等演员的工资、劳务费和酬金。“临时协助人员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临时聘用的辅助工,以及向社会管理部门、场景提供单位临时外请协助人员所支付的各种津贴、报酬等。“食宿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为演职人员提供的伙食,或者按规定办法和标准发放伙食费补贴、津贴和防暑防寒所需饮料,以及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演职人员因采景、体验生活、拍摄、送审等发生的各种交通、住宿、补贴等费用。“胶片”--用于归集摄制组拍片耗用的彩色与黑白底片、正片、声片等各类胶片费用。“磁片及磁带”--用于归集摄制组拍片及制作中耗用的各类磁片、磁带等费用。“化妆费”--用于归集摄制组直接购买或领用所消耗的化妆用材料、用品、工器具,以及造型作业等发生的费用。“服装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服装进行设计、加工、购置、租赁、损耗等发生的费用。“道具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进行道具设计、制作、加工、维修、购置、租赁、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布景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进行布景和场景设计、搭置、加工、维修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烟火枪械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耗用的烟火材料与弹药以及租赁、维修、赔偿枪械等所发生的费用。“车辆运输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因运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场租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租(借)用各种场所、场地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摄影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使用各类摄影专用的器材及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录音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摄制期间使用的录音场地和录音用器材、设备、音频工作站、材料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剪接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使用各类剪接器材、设备、材料、视频工作站、胶转磁设备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照明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摄现场使用各类照明器材、设备、发电车、材料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常规特技费”--用于归集摄制组拍摄常规特技(非电脑数码制作)镜头而使用的有关摄影器材、设备、材料(不包括胶片、磁片和特技烟火材料)、场棚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数码特技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委托电脑数码制作单位加工影片数码特技镜头所支付的各种费用。“音乐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影片作词作曲、配制音乐、聘请乐队、指挥、独奏演员、歌唱演员,以及取得音乐作品使用权等所发生的费用。“放映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因观摩学习和后期制作审查样片、双片、完成片放映所支付的放映费用。“剧照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选景和制作剧照所耗用的照相器材、设备、胶卷,以及冲印、放扩照片所发生的费用。“字幕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所拍摄的影片加工、制作片头和片中字幕所发生的费用。“洗印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洗印彩色和黑白的底片、正片、声片、中间片等发生的各种洗印加工费用。“军事费”--用于归集摄制组经申报批准,由军队、武警部队提供人员、武器、弹药、军车(舰、机)、军械、场地和器材设备等协助拍摄,按剧用军事预算所支付的费用。“剧杂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所发生的文具用品、资料打印和复印、邮电通讯、书报杂志、学习观摩等各种费用。“赔偿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因影片拍摄需要,导致所租用的场所、场地、设备、器材、服装、道具、物品等发生毁损或失灭,经协商支付的各种赔(补)偿费用。“其他费用”--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所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明细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2>译制片、纪录片、科教片、专题片的成本项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片种的译、摄制业务特点,参照故事片成本项目选择确定。<3>美术片的成本项目,企业除参照故事片成本项目进行选用外,可增加以下项目:“外加工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部分动画片段、木偶等设计、绘制、制作、加工,按合同规定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绘制费”--用于归集动画、描线、上色、木偶和剪纸等制作(含电脑制作)车间等,为摄制组提供的各种劳务费用。“辅助材料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美术片摄制中,为制作人物、服装、道具、布景等,购入和耗用的纸张、颜料、布料、木料、五金零配件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4>影片洗印的成本项目:“工资及附加”--用于归集支付给直接从事印制影片及其拷贝生产人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附加的各种费用。“胶片及磁带”--用于归集印制影片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等所耗用的各种彩色、黑白胶片,以及磁片、磁带等所发生的费用。“药料”--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耗用的各种化学药料所发生的费用(可采用分摊方法计入产品成本)。“燃料及动力”--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消耗的水、电和各种燃料、动力所发生的费用。“制造费用”--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消耗的清洁用具和物品、零配部件等各种辅助物料等,每月按规定分配方法计算后,转入应由产品成本承担的各种费用。③企业发生各项生产费用的核算:<1>制片企业,按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制片备用金”、“影视剧本”等有关科目。<2>洗印企业,按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关科目。为影片洗印提供环保处理、水电动力、机械维修,以及化学药品、胶片供应等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各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物品和劳务等,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时,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3>企业在影片拷贝(载体)销售过程中,所需的片箱、片盒、片夹、片轴、塑料(纸)袋等包装物,不应计入影片的生产成本中。随同影视片拷贝(载体)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企业单独计价出售的包装物,则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出售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4>企业在影片创作生产或影片拷贝洗印过程中,已经耗用和计入生产成本的胶片,以及从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液)中电解而提取的白银等,其出售处理所回收的款项,可以采用直接或分摊方法冲减生产成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④企业摄制完成并已取得许可证的影片,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结转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⑤制片企业在影片投产开拍后,中途因故停拍且以后不再续拍,以及影片已经摄制完成,经审查后未通过的,须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经核准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⑥本科目所补充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影片的各种成本。2.库存商品①本科目补充设置“库存影视片”、“音像制品”、“影片后产品制品”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各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库存影视片”--核算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的实际成本。采用发行权交易结算方式所支付给供片方的影片节目发行权费,应当与企业定制的电影拷贝(或其他载体)的成本合并后计入本科目。“音像制品”--核算企业购入影片的录像带、CD、VCD、DVD等可供播映的音像制品,所支付给制作方或供货方的实际成本。“影片后产品制品”--核算企业在电影促销业务中,定制或购入的各种电影形象产品等的实际成本。②企业购入的影片或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供片或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并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核准的实际支付(进价)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③企业在结转影片发行、放映或销售商品等业务活动的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④企业购入的影片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发行放映期限内未实现销售,应在期满之日作资产损失处理。在处理时,按购入影片的实际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⑤如果影片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企业应当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在处理时,按该影片实际库存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3.主营业务成本①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发行成本”、“电影放映成本”、“音像制品成本”、“影片后产品成本”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各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电影发行成本”--核算企业发行影片而应结转的库存影片等的实际成本。“电影放映成本”--核算放映企业放映影片而应结转的库存影片等的实际成本。“音像制品成本”--核算企业因销售各种音像制品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影片后产品成本”--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发生的实际成本。②月度终了,企业应当根据本月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本办法有关结转销售成本的规定和办法,计算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业务支出”等科目。其他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③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主营业务收入①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收入”、“音像制品收入”、“影片后产品收入”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电影发行收入”--核算发行企业在发行影片业务中取得的各种归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后电影开发权转让收入、影片代理收入等。“电影放映收入”--核算放映企业通过放映影片取得的各种归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分账收入、片租收入、包场放映费收入、出租场地加映影片收入等。“音像制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录像带、CD、VCD、DVD等音像制品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影片后产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取得的收入。②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入账。<1>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后的收入,结转时,借记“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2>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在发行中取得的各种无需与供片方分享的收入,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放映企业发售的可兑换卡券,在兑换电影票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③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五.电影票房收入的利润分配1.影片片款结算(1).与提供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权方及其他权利方(统称“供片方”)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方式: (1)分账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与供片方共同分享和分担的结算方式。(2)片租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供片方交付片款的结算方式。(3)买断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向供片方买取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取得的收入无需与他人分享的结算方式。包括:①发行权交易结算,即企业仅买取影片的发行权、放映权,所需拷贝等载体由企业自行定制并承担费用的结算方式。②单拷贝交易结算,即企业按包括发行权和放映权在内的单个电影拷贝计价,向供片方购买电影拷贝的结算方式。(4)代理结算,指企业仅收取固定代理费,影片的收益和费用均由供片方享有和承担的结算方式。(2).企业以分账、片租及代理结算方式取得的片款或发生的支出,按合同、协议约定需与供片方进行分配或分担的,应先在“待结算业务收入”和“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中归集,然后再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本企业与供片方之间进行结算。发行企业应当依据放映企业提供的营业报表和每部影片结算单(简称“片结单”),或者依据接受供片的发行企业提供的影片发行收入结算表,办理有关影片收入的结算。2.票房分账①影片所有票房收入计入电子售票系统,数据统一汇总到中国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办公室。以“专资办”的统计数据作为各方分账的依据。 ②所有影片收入首先缴纳3.3%的特别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电影院增值税临时政策是收取3%,但是这部分税率可抵扣),及5%的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剩余的91.7%(2014年之后是92%)认定为一部电影的“可分账票房”。 ③可分账票房中,电影院及院线提留57%,中影数字提留1-3%的发行代理费。剩余的40-42%归于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④影片的发行方会收取归属制片发行方部分票房的5-15%作为发行代理费用,即为可分账票房的2-6%作为发行代理费。 ⑤部分影片同档期处于竞争劣势,出于增加影片排映场次的目的,给影院及院线承诺票房返点;返点一般占到可分账票房的3-5%。 ⑥制片方回收的票房回款公式为:1*(1-0.033-0.05)*40%*(1-0.1)=0.33为一般情况下的制片方分账。综上,一部最终票房1亿的影片,回收的票房回款为3300万左右。同样,一部成本为8000万的电影票房需要达到2.4亿才能回本五.其他利润来源除了票房收入之外,中国电影的资金其它回收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版权收入:主要指电视放映权和互联网播放版权销售。这部分收入主要根据影片的题材、频道打分制度、观众期待度、演员阵容、最终票房决定。其中网络版权价格波动较大,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2.海外销售:主要是海外其他国家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发行收入、版权收入。这部分收入目前较低,增长潜力大。3.商务合作:主要是植入式广告、营销合作、活动冠名等方式获得的收入。4.授权及衍生品:主要是影片形象、片名、重要视觉元素等授权使用,以及版权衍生品的销售收入。5.政府补贴:主要是政府主导的文化产业补贴、地方政府专项补贴等。6.行业补贴:主要是摄制3D或巨幕格式的影片,票房达到一定数量后,享受专项的行业补贴。票房在5000万到1亿元之间,奖励100万元;票房在1亿到3亿元,奖励200万元;3亿到5亿元,奖励500万元;5亿以上重奖1000万元。(注:其中,大部分中国影片的资金回收依赖票房分账,可占到影片总收入的80%以上。)

广电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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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600531014

涉及: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看当地怎样规定);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如果投资者个人有分红还要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例如签订的合同、账本等),有车船的话还有车船使用税;差不多了,其他有这些之外的再提问

322 评论(13)

autumngold

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有七项:第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视同现金、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直接影响单位资金的变化,因此,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第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的财产物资,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资金运动的重要形态,因而是会计核算的经常性业务。加强对财物的管理,有利于控制和降低成本,保证财物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第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单位的现有权利或义务,其中,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反映了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第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会计上的资本又称为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增减都会引起单位资金的变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核算。第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来讲,是指它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单位资产等日常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指经费的拨入。费用,对企业及营利性组织而言,是它们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耗费,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经费的支出。成本,是指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对象化了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收入、费用、成本是单位资金运动的直接表现,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第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是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单位所得与所耗费或支出的配比,二者相抵后的差额,有的表现为盈余,有的则表现为亏损。财务成果是反映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对它的计算和处理涉及到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这是指除了前面六项内容以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前面六项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但由于会计环境纷繁复杂,经济活动及会计业务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仍有可能产生一些新的会计核算内容,如企业的终止清算,破产清算等这些业务的核算,也是会计核算不可缺少的内容。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会计法将可能产生的新的会计业务事项以“其他事项”来概括,以保证各种复杂的经济活动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核算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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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客套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和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职责。第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广播电视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资金结转结余、人员和资产等状况,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单位预算。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下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九条 事业收入包括:(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电视节目收视费收入。(三)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节目取得的收入。(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或合拍影视节目取得的收入。(五)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六)节目传输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七)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信息服务、计量检测、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八)其他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门票收入等。第二十条 经营收入包括:(一)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三)租赁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一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一安排使用。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财务部门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合理使用资金,控制支出规模。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二)间接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三)期间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构建资金安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第五十二条 存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广播影视节目、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制节目、外购节目和合作合拍节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购置、验收入库、播出等制度,确保广播影视节目安全、规范、有效管理。(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定额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保持合理的存货库存量。(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专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竣工时,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管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大型仪器、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六十条 负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六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六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六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第六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第六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撤销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合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闲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五)分立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六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发展情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负债情况、收入支出状况、定员定额情况等。第七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增长率、频率(频道)收入成本比率、每分钟节目(栏目)制作成本等。(二)业务指标包括: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小时/年)、广播电视节目自办率、广播电视节目首播率、发射机千瓦小时费用、发射机千瓦小时电费、发射机停播率等。除上述指标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七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第七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七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第七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七十九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八十条 下列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或者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不执行本制度:(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第八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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