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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为坏账处理的欠款,为全面反映欠款单位的信用程度和经济事项发生的全过程,应在收到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A公司的会计处理,虽对会计报表的数额未产生影响,但不属于规范的会计行为。因此,李文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制度规定调整原有会计分录,补记相关会计处理。2.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因此,A公司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纠正。4.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提取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A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所采取的计提比例应考虑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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