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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包括零余额账户和本期内注销的账户),除非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但是这里指的是应当对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并非对所有银行存款账户。
对于重要的银行存款账户,可以实施函证,对于余额较小的账户(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计抽样对选取样本进行函证,进而通过样本函证结果推断总体错报。当然,如果不考虑审计成本,也可以对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
扩展资料:
函证分为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
(一)积极式函证就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要求其证实所函证的欠款是否正确,无论对错都要求复函。
(二)消极式函证,它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但所函证的款项相符时不必复函,只有不符时才要求债务人复函。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前者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为可靠,但审计成本较高;后者因不可知因素的存在,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前者来说不可靠,但成本相对较低。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要的应收账项不应以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审计程序的理由。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选择:当个别账户欠款金额较大,或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会存在争议、差错等问题时采用肯定式函证。
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可采用否定式函证:相关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预计差错率较低;欠款余额小的债务人数量很多;有理由确信大多数被函证者能认真对待询证函,并对不正确的情况予以反馈。
这里应注意,上述函证方式的选择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将其优缺点互补,可能会更适宜,例如,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于大余额账项采用肯定式函证,对于小余额账项则采用否定式函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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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风险导向审计角度予以考虑,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但有充分证据表明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时,也可以不函证,并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于应收账款函证,准则也做出了类似规定。我们来看一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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