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菜一家
这个你得看你们省城乡建设厅怎么要求的,每个省份要求不一样的。你登陆你们一级建造师管理系统,点击变更注册单位后,填写相关信息。然后之前的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确认后会打印出表格,你叫他们盖章,然后拿解除合同协议书给他盖章,弄完后,拿到表格、解除合同协议书和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还有注册证书及复印件交建设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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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登陆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②点击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③通过右手边登陆口填写注册人员相关信息进入系统界面→④点击变更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完成变更信息的填写(调入企业名称查询需输入全称),保存后该人员信息将自动转入调出企业版→⑤调出企业操作部分:进入企业版,在变更注册中点击“人员调出”→“未调出”状态下先点击“操作”栏中的“审核”项,填写审核时间并对人员信息进行确认保存,然后在点击“同意调出”,此时变更人员信息将自动转到“未调入”状态→⑥调入企业操作部分:进入企业版,在变更注册中点击“人员调入”→“未调入”状态下点击“同意调入”后,人员信息将自动转入“已调入”状态→在“已调入”状态下点击“操作”栏中的“审核”项,填写聘用时间并保存,点击上报人员就转入“已上报”状态→“已上报”状态下点击“查看”打印出申请表,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建设类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受理。
不忘初心258
转注流程如下: 1、确定新的注册企业;2、建造师本人在网上做变更申请; 3、原企业用建造师锁登录后,同意建造师转出的申请; 4、新企业用建造师锁登陆后,同意建造师转入的申请;5、新企业打印出建造师变更申请表,并加盖新企业公章; 6、原企业在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建造师的解聘证明; 7、原企业所在地建委审核变更资料,条件符合的,盖章同意转出; 8、新企业所在地建委审核变更资料,条件符合的,盖章同意转入,等待公示; 9、公示完毕,转注册成功。
刘彦热茶
建造师转注册流程
一级建造师是全国统一的可以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单位注册,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朋友也经常会遇到需要跨地区跨省级转注册的情况,因为这个转注册的手续还是有些麻烦,很多建造师朋友也不是很清楚。我将一级建造师转注册流程跟大家说明一下,以期能对有需要转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要转注册首先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有:
1、在原单位注册满一年时间。
2、如以经是转注册过的则一年内不可以有两次以上的转注册。
3、原注册单位要同意变更转出。
4、没有建设部的其它证书(如:监理、造价)证书注册在原聘用单位。
5、在原单位的注册证书和执业章要已拿到。
6、原单位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转出。
7、要有新的注册接收单位。
二、满足以上条件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可以实施变更转注册程序
由建造师本人登陆进入中国建造师网点击进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再点击进入"个人版块申请变更"这里要输入持证建造师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号,登陆密码(初始密码为0000000)进入注册建造师变更 增项 注销注册登录入口在建造师级别里选择一级建造师,点击登陆后看到左侧选择项中,选中变更注册并点击,页面出现个人信息,此时在下面出现带有两个方格的选择项,点击聘用企业变更 出现了建造师在原聘用单位的注册信息,这时看页面有一项:现聘用企业后有蓝色字体的"请选择.."三个字,点击请选择后会跳出一个对话框,这时你输入要转入的现聘用单位的全称,点击查询后下面出现带有圆型选择号的 企业名,点击圆型符号后点确定,就可以看到现聘用单位的信息了,最后点保存,个人申请就完成了。
三.完成个人申请后 ,有原聘用单位通过自己的密码锁进入自己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点击要转出建造师姓名,并同意调出,后点击保存。
四.原聘用单位同意调出并保存后 ,现聘用单位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中,就出现了转入建造师的个人信息,现聘用单位点击转入建造师姓名,同意调入后点"上报"这时电脑会自动生成一张带有条形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现聘用单位打印两份,每份两张,用A4纸打印后寄给建造师本人。
建造师要寄给现聘用单位盖章的材料有
1.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
2. 建造师本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建造师本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 建造师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建造师本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 建造师本人的职称证复印件
五.现聘用单位要寄给建造师本人去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盖章的手续有
1.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
2.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5.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 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职称证复印件
7. 新单位与建造师之间的`劳动合同
8.带有条型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9.一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
六.现聘用单位寄出后建造师就在原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所在的当地的主管部门去批准并盖章
七.建造师来现聘用单位办理注册所需要的材料:
1.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有执业道德证明更好)
2.盖好原聘用单位和当地建管处盖章的带有条型码的变更注册申请表和承诺书各两份
3.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和现聘用单位签的劳动合同
5.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如由原聘用单位当地建管处收缴的请带收缴证明)
6.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7.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如没有可不带)
8.本人身份证原件
9.本人学历证明原件
10.本人职称证原件
11.本人彩照(1寸5张,2寸2张)
12.原聘用单位当地主管部门所开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变更注册的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及相应电子文档。
2、申请人向新聘用企业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由新聘用企业将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一并上报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
3、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对所有申请变更注册的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4、对准予变更注册的人员,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报建设部批准后,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变更注册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
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
原始密码为7个0。
2、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
第二步:原企业版操作
1、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2、新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同意调入”按钮,调入成功后,将审报状态选择为“已调入”点击查询,调入成功的人员便会显示出来,点击人员信息后面的“审查”,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上报”即可
3、打印表格:将人员状态选择为“已上报”点击“查询”,在显示出来的上报人员中,点击“查看”弹出“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点击“打印”可打出个人信息表格资料。
我爱蟹爪兰
1、先确定你已有可转注册的单位;2、让拟新注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员根据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到网上办理“申请转出”手续;3、让原注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到网上办理“同意转出”手续;4、接收单位人员下载变更注册申请表给你,需要你到原单位盖章;5、凭原单位盖章的转注申请表,到原单位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盖章。如上海的要到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大厅(小木桥路683号)办理批准;免费,运气好只需10分钟。6、然后携带批准的表格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单位注册证书、原单位执业印章、身份证原件、两张照片、一张正反面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经过中介还需要文凭、身份证扫描件。一般接收单位人员会代你办理,你只需提供资料就可以了)去接收单位所在管辖建设厅办理转入;原单位注册证书和执业章会被收回,并在原注册证书的转注栏增加“变更注册记录”条(新注册单位名称和新的注册编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专用章”,收费好像是26元。办理完毕后,印章一般1~3个月发下来。
你好:现在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分享给你,可以直观的看出 建造师变更,转注,重新注册的区别。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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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确定你已有可转注册的单位;2、让拟新注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员根据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到网上办理“申请转出”手续;3、让原注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到网上办理“同意转出”手续;4、接收单位人员下载变更注册申请表给你,需要你到原单位盖章;5、凭原单位盖章的转注申请表,到原单位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盖章。如上海的要到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大厅(小木桥路683号)办理批准;免费,运气好只需10分钟。6、然后携带批准的表格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单位注册证书、原单位执业印章、身份证原件、两张照片、一张正反面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经过中介还需要文凭、身份证扫描件。一般接收单位人员会代你办理,你只需提供资料就可以了)去接收单位所在管辖建设厅办理转入;原单位注册证书和执业章会被收回,并在原注册证书的转注栏增加“变更注册记录”条(新注册单位名称和新的注册编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专用章”,收费好像是26元。办理完毕后,印章一般1~3个月发下来。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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