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63

倓里格倓*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粮食系统会计检查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最好的我~

已采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粮食统计的监督职能,有效地组织粮食商品流通统计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食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是指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对贯彻《粮食油脂商品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粮食统计工作质量的检查,并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粮食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粮食统计法规检查第四条粮食统计法规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各级粮食统计机构中的统计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检查职权,或者配合各级政府统计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对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在检查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检查机构的指导,应密切配合统计检查机构在本系统内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第六条各级粮食统计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其中一名应是该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执行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检查员是粮食统计机构的专门执法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廉洁奉公、熟悉粮食政策和统计业务,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统计干部担任。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由所在统计机构负责推荐,同级政府统计局委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统计检查员在统计检查业务上服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统计检查人员的调动、免职和处罚,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的同意。第九条统计检查员(包括兼职)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颁发《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本行政区域粮食系统内检查统计法规实施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十条统计检查员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制度》及其他统计法规。(二)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负责调查违反统计法规的案件和行为。(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检查任务和案件调查工作。(四)对违反统计法规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符合《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或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一条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统计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统计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第十二条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在接到该《统计检查查询书》十五日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第十三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检查员对基层粮管所、库、站(店)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省、地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统计法规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规实施情况,与粮食统计业务工作实际结合确定。粮食统计法规检查可以与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结合进行。第三章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第十四条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指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第十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工作检查制度,每一粮食年度内都要在适当的时间开展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安排实施。第十六条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二)国家统计法规和粮食统计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三)粮食统计数据质量;(四)粮食统计基础工作;(五)粮食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六)粮食统计自动化建设情况。

粮食系统会计检查

357 评论(12)

细舆媚砜

就是国家管粮食的机构

285 评论(9)

毛头猴子

简单来说就是管理粮食供给、分配的,复杂来说就看下边:一、贯彻国家、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管理法规;制定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二、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编制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参与提出进出口计划,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流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三、综合、分析、预测我市粮食产销形势、动态,提出我市年度粮食总量平衡计划;调查研究粮食生产、流通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国家订购粮、储备粮、保护价粮和议价粮的收购政策和办法,组织和执导国家订购粮、储备粮、保护价粮和议价粮的收购,落实国家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协调农村粮政工作。五、负责定购粮、保护价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管理和供应;代省政府管理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六、负责协调平衡全市区域内粮食购销计划、粮食运输计划及必要的潮粮疏散计划等。七、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落实“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八、贯彻国家粮油盐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粮油盐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粮价监控,配合工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负责盐业市场管理,贯彻落实盐业法规。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协调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九、研究制定全市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网点布局规划;提出全市粮食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指导协调并组织落实。十、指导全市粮食系统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行业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工作,协调全市粮油加工工作。十一、负责全市粮食行业管理,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为粮食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提供指导、信息、咨询、培训等项服务。十二、指导全粮食系统劳动保障管理,落实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减员增效和保障再就业工作。十三、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加强安全工作和综合治理,确保粮食安全储存。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37 评论(11)

落叶无声2015

简单的说,就是合理的拿来粮食,按照合理的形式提供给人民。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如小麦定价...

89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