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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统称行政单位)。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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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该制度的颁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无适用会计制度的问题,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需要明白会计核算的原则:1、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2、新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新制度明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从而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并且有助于解脱受托责任。 3、如在实行权责发生制下通过设置递延、应计、配比、摊销等类会计科目;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等主要资产项目,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进行跨期费用的摊提;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等方式核算,能正确确认各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费用,遵循了谨慎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也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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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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