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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虹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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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静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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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会计变造和伪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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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paradox

2003年11月,某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新产品研发受阻.公司财务部预测公司本年度将发生800万元亏损.刚刚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责成总会计师王某千方百计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说:"实在不行,可以对会计报表做一些会计技术处理."总会计师很清楚公司年度亏损已成定局,要落实总经理的盈利目标,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做手脚.总会计师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不按总经理的意见去办,自己以后在公司不好待下去;如果照总经理意见办,对自己也有风险,为此,总会计师思想负担很重;不知如何是好.要求: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分析总会计师王某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分析与提示:总会计师王某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因为总经理的要求不公违反了《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遵守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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