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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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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你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有真实的交易; 2、所开发票内容与真实交易完全一致(数量、金额等); 3、供应商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在同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4、发票中所填开票单位、地址、税号等与供应商相符。 5、你公司对此发票的真实情况事先完全不知情。 则认为你公司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将不予追究责任,但此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发票,则可以重新抵扣。

善意取得发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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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邦大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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