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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把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看成是一项交易,同企业购置一般资产的交易一样,没有本质区别。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浅析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论文,希望您能喜欢。
摘要: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二者处理的计价基础不同,对企业合并后产生的会计信息有着不同的影响。文章主要分析吸收合并下两种方法对合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影响,并对其合理性和不足作粗浅评价。
关键词: 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联合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经济生活中,是现代大公司形成和发展的有效手段。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达到规模经济、拓宽经营渠道、开辟投资新领域或市场,往往会通过兼并其他企业来增强自身的实力。本文仅对吸收合并下两种方法处理作一浅析。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是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采用类似权益联合法,后者采用购买法。两种方法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产生的经济影响、理论依据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第一,购买法。
购买法把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看成是一项交易,同企业购置一般资产的交易一样,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购买法要求按公允价值反映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并将其公允价值体现在合并方的账户和报表中。购买成本按作为对价付出的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入,购买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由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大多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并,作价往往是以市价为基础,交易相对公允,所以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权益联合法。
权益联合法把企业合并看成是各参与合并企业的经济资源的联合,是股权联合行为,不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净资产的交易行为。因此,计价基础不应改变,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原账面价值反映,合并方所取得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行合并作为对价付出的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的相关项目,不确认为商誉。通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在同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并,作价的公允性较弱,所以采用权益联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两种方法处理结果的分析
由于两种方法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所应用的计价基础不同,因而往往会对合并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一,对合并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购买法下,合并方是将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并入,而权益联合法则是按账面价值并入,在物价上涨或被并方的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会大于账面价值,还可能伴有商誉存在,这样购买法报告的资产规模较大,而负债一般不会发生变动,因而净资产数量优于权益联合法,应用权益联合法报告的资产规模较小。
第二,对合并方经营业绩的影响。
购买法下报告的资产价值一般高于权益联合法,这些资产以后又会转化为成本费用,若存在商誉的情况下,还有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能,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本将有所加大。另外,权益联合法下的合并通常是发行股票相交换来完成,购买法通常采用支付货币资金或承担债务方式来完成,还要负担举债的利息费用,因此企业合并后报告的盈利能力购买法小于权益联合法。
第三,对合并方生产经营的影响。
购买法报告的利润较低,可以减少所得税现金流出,使企业分红派现的压力减少,现金可以沉淀在企业,增加企业发展的后劲,生产经营中资产耗费的价值是按公允价值补偿,通常不影响资产的更新和简单再生产的进行。权益联合法报告的利润较多,会增加所得税现金流出,对生产经营中资产耗费是按较低的账面价值补偿,因而资产价值难免存在补偿不足,必然会影响资产将来的更新,可能还存在虚盈实亏的现象,投资人的资本难于保全。
第四,对合并方财务指标的影响。
权益联合法报告的利润较高,资产和净资产较少,因而资产收益率较高,反映的资金周转速度同样快于购买法,能带来较好的财务报告效应。但反映的偿债能力(如资产负债率)往往弱于购买法。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则结果正好相反。
三、对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评价
购买法按公允价值入账,更能反映企业合并是公平交易的结果,投资者能更好地了解所获资源的现时价值,有利于对合并作出决策。但合并后一般报告的利润较低,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能正确评价合并后经营成果。又因为商誉也仅仅确认被合并方的,合并方的不确认,采用不同的政策也是不合逻辑的。
另外,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不很成熟,再说每种资产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资产评估的结果公允性难以保证,还可能存在人为操纵的现象,公允价值可靠性较弱。
权益联合法按账面价值入账,账面价值是有原始依据的,不易被人为操纵,合并时只需将各项目金额直接相加,会计处理简单易于操作,而且符合历史成本会计原则和持续经营会计基本假设。但是,权益联合法不体现资产现实价值,企业可能暗藏着潜在的盈亏。
若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企业立即出售并入的资产就可迅速增加当期利润,容易掩盖本身的经营亏损,为粉饰其业绩提供了操纵空间,即使资产不出售,合并后资产耗费各期也是以较低的价值补偿,从而报告的利润也会较高,甚至存在虚盈实亏现象,侵蚀投资人的资本。
四、结束语
企业合并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但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从实践中看,购买法的适用性较权益联合法广泛,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与透明度较强。
但是我国现阶段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仍有一定的数量,权益联合法目前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合并两种方法并存是现实的。我国经济的发展还相当滞后,企业合并在理论和实务上还不很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去发现问题并规避其劣势,进一步完善理论并与之国际惯例完全接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10.
2.黄唏,周国光.企业合并会计核算有关问题再思考[J].财会月刊,2011(5).
Crystallam88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个步骤:
(1)所有者权益合并。这是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的关键。应借记长期投资(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贷记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留存利润等账户。
资本公积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留存利润有时小于或等于被并企业账面价值上的留存利润数,这些变化主要取决于实施合并企业对被企业发行股票数额的变化。
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投入资本(即原股本数加资本公积数)时,资本公积在贷方,留存利润数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
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大于被并企业投入资本时,则会出现资本公积在借方、留存利润数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额的现象。
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则取决于下列冲销每一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顺序及数额:被并企业发行在外股票的面值;被并企业资本公积;实施合并企业的资本公积;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购买企业的留存利润。
(2)合并费用的处理。借记有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3)投资数额的分配。借记各项资产及销售成本(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等项目,贷记负债以及销售收入(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长期投资等账户。
这里资产、负债等项目均以账面价值入账。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净资产,账上也不确认商誉,但不等于说被并企业原来账面上不确实的数额不能予以调整。诸如待摊费用等项目,若在实施合并企业已无价值,仍应予以注销。
扩展资料:
办理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经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工商登记:
1、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2、变更登记。存续企业合并并行为的完成,使其股东、公司章程、资本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无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须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也是中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结合法
浮云秋叶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和所得税政策的差异:(一)企业合并的相关基本概念的差异对于企业合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定义并不一致,口径也并不完全相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并的判断标志不同,在会计准则中,是否能成为一个报告主体是合并是否发生的判断标准,但是,税法则将是否成为同一个法人主体作为标准;另一方面是合并的分类不同,企业合并在会计准则中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但是在税法中将企业合并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判断标志和分类均不同,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在使用过程中的组合较多,易于造成差异。(二)合并取得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规定,合并取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均需按照原账面价值入账。在税收政策中,若合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则需要按照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也就造成了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若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前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变,但是,如果被合并方的原计税基础与原账面价值已存在差异,合并后此差异依然存在。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规定,合并取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均需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在税收政策中,若合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则计税基础也为取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两者一致;但是,若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前后的计税基础不变,因取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异,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三)合并导致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1.合并方支付对价的资产转让损益确认比较税收政策对于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股权支付的损益,会计准则认定其为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存在资产转让损益;同时,税法中也规定股权支付部分不产生资产转让损益,在此情况下不存在纳税调整。对于非股权支付的损益,税法中规定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要计量其资产转让损益,但在会计准则中以控制方式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不能影响资产转让损益,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来调整税会差异;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非股权支付则影响资产转让损益,与会计准则中处理方式相同,但是,若此时支付部分的原账面价值不等于原计税基础,即合并前已存在差异,则原差异会保留下来。2.支付的相关费用、手续费、佣金等的处理差异比较对于直接相关费用,除去同一控制下并且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并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外,其他情况下对直接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均存在不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发行债务工具产生的佣金和手续费等,税收政策规定其为当期损益,会计准则规定其应计入债务的初始确认金额,即产生了税会差异。对于发行权益工具产生的佣金和手续费,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上均不计入当期损益,不会产生税会差异。3.合并成本与换入净资产入账价值(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比较税收政策中规定,合并成本为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的集合。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成本为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成本为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产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手续费、佣金等的集合。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合并的差额:合并为同一控制时,合并差额应作为留存收益调整资本公积;合并为非同一控制时,合并差额应作为商誉或营业外收入(当期损益)。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于合并的差额,在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合并差额的处理方式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的处理方式相同;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悠然逸轩
你可以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它的主要特点与突破: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一个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的行为。(二)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的情况,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三)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四)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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