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落里的镜子
办理代理记账公司除了必要的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办理代理记账经营许可证 一、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 1、准备5-10个公司名称; 2、确定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等; 3、到工商局办理公司名称核名; 4、携带所有证件、申请资料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5、到公安局备案的刻章点刻制公司印章; 6、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到银行开立基本户。 二、代理记账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要含有“代理记账”业务; 2、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从业人员,如:3名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刻骨銘心』%
目前会计证所挂靠的单位盖个章就可。这个不需要电话确认的,财政局系统里可以查到你在哪个公司上班的,只要你注册过会计证。1、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就是中级级别。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月上旬。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2、报名条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应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之日起,至报名年度止,但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不能作为会计工作年限。3、报考方法:报考人员(含在宁部属单位及省属单位的报考人员)登录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就近选择区报名审核点,报名成功后,打印考生登记表,本人签字确认。持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南京市后方可报名。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初、中级资格审核确认时间2013年5月5日-5月11日;高级资格审核确认时间2013年5月8日-5月11日。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双休日照常审核)。报考人员本人持考生登记表、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证书(适用于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下岗及待业人员携带有效证件,在校大学生携带学生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由审核点留存备查),及1张二寸免冠彩照,到所选择的报名审核地点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现场采集照片及缴费。中级及高级资格考生须经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下岗及待业人员由所在街道审核盖章。
墨墨姐姐
题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确是需要盖公章,到也不是随便盖。加盖公章是证明工作年限,但是少数考区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才能通过审核,比如社保证明、已完成继续教育年限证明。这两年很多地方报考中高级会计职称考试还需要完成会计信息采集,需要输入一些企业信息,相比以前暂时没有工作的考生找公章加盖报考难度更高了一些。
鼹鼠大小姐
注册公司针对与注册资金现在没有要求。 既然是会计公司那就是主营财务咨询,代理记账,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5年第27号)规定,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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