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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货币补偿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按照评估值确定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金额后以货币方式结算同时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房产、国土部门注销。产权置换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用自己建造的新房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为准)或优惠价结算置换差价的行为。在产权置换方式下被拆迁人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国土部门注销被拆迁人的原房屋产权证在其办理置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时由房管部门注销。1、收到用于拆迁的专项资金,可以先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结束后再处理。2、为准备拆迁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开发项目科目中单独设置明细科目(项目),以及发生的拆迁费用,单独核算,便于以后结算。更多关于政府拆迁收回土地会计如何处理,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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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建筑物改造的账务处理:假定对尚未提足折旧的一批待改扩建房屋,一部分进行推倒重置,另一部分提升功能或扩大面积,而其支出统一核算且均符合资本化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的步骤和方法如下:(一)初始确认1.改扩建工程的确认和计量:(1)处理改扩建前房屋价值。按推倒拆除房屋原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其他改扩建房屋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全部改扩建房屋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全部改扩建房屋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2)发生工程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上述房屋改扩建前已提减值准备的,亦应同时结转;在建工程使用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者销项税额的,亦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2.确认改扩建完工后房屋的应分摊成本。企业应采用适当方法,分配统一计入推倒重置房屋(以下简称重置房屋)与其他改扩建房屋的工程成本,如果无其他更恰当的方法分配工程成本,可采用改扩建完工后两类房屋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即在改扩建房屋重新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采用估价方法对两类房屋的公允价值进行估算,计算出两类房屋各自公允价值,然后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出两类房屋应分摊工程成本。改扩建房屋公允价值合计=重置房屋公允价值+其他改扩建房屋公允价值;改扩建房屋工程总成本=改扩建开始时从原房屋账面价值中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改扩建支出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重置房屋应分摊工程成本=改扩建房屋工程总成本×(重置房屋公允价值÷改扩建房屋公允价值合计);其他改扩建房屋应分摊工程成本=改扩建房屋工程总成本×(其他改扩建房屋公允价值÷改扩建房屋公允价值合计)。结转改扩建后房屋成本的会计分录为:按计算的应分配两类改扩建房屋的工程成本,分别借记“固定资产(重置房屋名称)”、“固定资产(其他改扩建房屋名称)”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会计上将重置时拆除房屋的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上要求将其并入重置后资产成本,因此当年纳税申报时,应按计入当期损益的拆除房屋价值进行纳税调增。如果预计企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则应以纳税申报时该项调增的应税所得和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二)后续计量1.计提折旧。重置房屋,应按照新房确定适当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其他改扩建房屋,则按照改扩建后尚可使用年限(可低于税收上最低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计提时,均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2.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重置房屋存续期间,如果会计、税收折旧年限相同,每年会计上按不含拆除房屋价值的重置成本计提的折旧额,会小于税收上按包含拆除房屋价值的重置房屋计税基础计算的折旧扣除额。因此每年纳税申报时,均按其差额作纳税调减。所得税会计上,则应按调减的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重置房屋处置时,除没有预留残值且折旧已提完的情况外,会计上结转的房屋处置成本也会小于税收上按计税基础计算的房屋净值(可扣除额)。因此也应进行纳税调减,会计上还应按调减所得额涉及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当然,也同样应按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程序,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资产转销、价款收入、相关税费支付和结转处置净损益等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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