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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大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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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保全措施区别有:对象不同、条件不同、时间不同、金额不同等,具体情况下对于税收保全措施是可以对纳税人适用的,而强制执行措施是适用于所有人员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既有实施主体均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均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均须开具清单和收据等相同之处,也有适用对象、实施条件、实施时间等不同之处。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注:对以前应纳税款可以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断后。注意此处的“责令限期缴纳”对两种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强制执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结束后由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而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担保措施初级会计师

326 评论(12)

樱桃鹿儿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核定、调整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注意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

(一)核定、调整应纳税额(★★)(2014年多选)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记忆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2.核定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滞纳金(★★★)(11、13、14年单选)

1.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2.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链接】票据法贴现期的计算: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算头不算尾)

【注意】滞纳金与实体法纳税期限的`结合考查。

(三)纳税担保(★★)(12年多选;14年单选)

1.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链接】票据法:追索内容

234 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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