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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汇总缴纳就是直接将金额汇总后乘以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印花税税率税目表:5、税目:财产租赁合同税率: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企业采用汇总缴纳后,大量小金额的业务累加,无形之中就忽略了需要缴纳一块钱的业务。因此,汇总缴纳不只是将金额汇总后乘以税率。误区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互联网来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所以,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那么电子合同是不是不需要贴花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2号)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不只是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误区三: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很多建安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具体金额,要待竣工结算后方能确定费用,因此无法计算印花税。那么,没有确定金额的合同是不是就不用进行贴花了呢?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时限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不确定金额的合同同样也要贴印花。误区四:合同没有按期履行不用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误区五:多缴的印花税可办退税或抵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除此之外,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误区六:一份合同只需贴一份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纳税人在缴纳印花税时,应分清合同中所反映经济行为的次数和性质,以此确定贴花的次数和金额,确保足额缴纳印花税,不能简单认为“一份合同只需贴一次花”。误区七:只要购买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以此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因此仅仅是购买了足额的印花税票并不算完成纳税义务,还应粘贴并且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后,才算完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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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预缴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根据填报说明可知:利润总额=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填表说明: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正解: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中的“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存在勾稽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表惯例,存在勾稽关系的“行、列”,一般在填表说明会标注计算公式的,也就是表内关系。
误区二:预缴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
根据填报说明可知: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填表说明: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网上答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3行“营业成本”:填写时候包括期间费用这些吗?(咨询了好些大家答案都不一致),这个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数据来源是不是就是利润表中的数据?(发布日期:2015-04-14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该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因此,该栏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正解:预缴表营业成本不含期间费用
误区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根据实际利润额来预缴。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预缴,也不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误区四:企业所得税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局答疑: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公式: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表间关系: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误区五: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能弥补本年度亏损
税局答疑1:二季度有利润,累计后仍为亏损,网上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发布日期:2012-07-10发布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答:网上报税系统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累计数为计税依据。累计数为负数,企业所得税季报应零申报。
税局答疑2:我一季度是负利润的,而第二季度是有利润的,请问所得税按第二季度的利润交,还是按一至二季度累计利润交的?(发布日期:2014-07-21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缴,季度预缴计算,1-2季度累计利润总额为正数时,乘以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或负数时,不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弥补本年度亏损。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正解: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七: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需要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税局答疑: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发布日期:2015-05-18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正解: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误区八:企业所得税预缴,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预缴前扣除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税局答疑: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存货的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4-01-26发布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正解: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误区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负审期间,不能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1-01-10有效性: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正解: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误区十:只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实、正确,季度预缴可以任性来
现状:实务中不少企业存在这种意识:认为只要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如实,准确缴纳了。预缴可以随便怎么预缴都行。有的企业预缴根据自己的感觉走,有的企业干脆季度预缴都零申报,全部放到汇算清缴来缴纳税款。
分析:预缴填报的所得税,“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如果企业违反这些规定,税法也不认可。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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