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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关系后,用原税务发 票收到的收入,可以正常处理。税务关系变更,仅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纳税主体不变,不影响税务与财务的处理。如果税号变换了,则收到的原税号发票应退回重开。依据国税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信息基础,纳税人应在变更识别号前,应及时进行抄报税,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退回,取得的抵扣发票应及时认证。因此收到的原税号发票应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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