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灵灵小乖乖
注册会计师是对企业的财务进行审核,需要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不受各方面的干扰,能独立出具审计报告,这样能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而合法的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来说,注册会计师更应该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与财务知情权。当今社会,审计已不再是一项私人服务,审计意见具有明显的经济后果,社会资源的配置、资本的流动和使用,乃至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人员对企业会计信息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独立性。审计的独立性作为审计的灵魂,它随审计的产生而产生,随审计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它又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涵义。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现在一般认为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对独立性的定义是“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签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形式上的独立,事实上是指在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形式上的独立是从第三者的感觉而言的,是独立性的外在表现。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接受了被审计单位的馈赠,那么第三者就会怀疑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出具不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就会产生不信任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就会失去签证作用。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因此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判断,编制出具审计报告。二、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的现实问题。(一)审计市场不健全——劣币驱逐良币。目前,我国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太多,整体上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价格战成为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争取客户最常见的手段。另外,投资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漠视,使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提高审计质量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也导致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独立审计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二)独立审计的瓶颈——有效政府行为缺失。我国独立审计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级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这使得无论是在信息公开呈报的股票市场,还是信息不公开披露的其他各类市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各级政府部门的旨意。长期的挂靠制度也导致了审计业的致命弱点——自我服务,利用管制机构的权利优势将权利直接转化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这种行政干预模式下,那些通过行政权利获得市场服务份额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市场份额与服务质量无关,他们不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也是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三)审计主体自身缺陷——规模偏小。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仍处于“小、散、乱”状态,绝大多数不具备独立承担大中型企业审计的能力。有资格审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数极少,国家要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年报、季报必须经过法定审计才能向公众公布。解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问题较为急迫,民间审计迫切要求发展有一定规模的、规范的、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原因。(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存在历史缺陷。过去,我国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出资设立的。这些法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单位”。他们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挂靠体制极易干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执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样也是依附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官方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干预,影响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恶性竞争无法保证“高独立性”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需要自己寻找客户、开发市场。在审计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在佣金、回扣、手续费、收益分成等手段禁而不止的执业环境下,作为注册会计师也常常难以独善其身。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过低的收费和审计时间的限制影响到审计程序执行的完整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使注册会计师无法搜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在这样的生存压力下,独立、客观、公正都显得很苍白,势必导致低质量审计报告的问世与蔓延。(三)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机制。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看作是财政部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因而很难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我国已颁布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但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看,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四)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颂布,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四、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措施。(一)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严禁执行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目前“一股独大”条件下可以增设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权力的条款,并考虑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为了使审计委员会能够发挥作用,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有严格的要求,如必须由什么样的人构成,等等。此外,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开展活动,还应对审计委员会赋予一定的权力,其中包括允许企业员工直接反映情况。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以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的可能性。(二)治理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注册会计师只是专业人士,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是有偿审计服务。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事务所就要考虑成本与效益,也要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正是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为注册会计师创造的条件。而且,社会各界都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特别是在会计师调查取证等方面提供方便。[论文格式](三)加强独立审计法制化建设,改善独立审计的执业环境。独立审计作为对经济行为的审计鉴证,其自身的规范化亟待提高。鉴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有关CPA 民事责任规定比较薄弱的状况,当务之急应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独立审计的法律法规与《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完善。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管和加大惩戒力度。只有加大惩戒力度才能对违规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

zhusun1989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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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一)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三)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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