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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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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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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只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在会计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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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属于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在发生处置资产(产品、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或提供劳务的业务时,不能同时满足确认“销售”成立的五项条件,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作为“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置该项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业务应确认为“销售”,并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法将此类业务称为“视同销售”。如上所述,“视同销售”是由于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产生的。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制定了“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由于各税种的规定存在差异,故纳税人容易发生错误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一、现行各税种“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差异(一)、增值税与消费税方面1、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类型: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消费税方面的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六条列举了“视同销售”的十二种类型: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3、增值税与消费税有关规定的差异在企业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方面,两税种之间存在以下差异。(1)、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但消费税法规未将此列为视同销售。(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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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法规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根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希望可以帮到LZ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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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冷的火夫

视同销售一般是税法上的要求,会计上往往不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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