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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只有在对同一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多种选择时,会计政策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会计政策存在一个“选择”问题。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将构成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发出存货计量方法的变更就是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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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两种情形:
①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改变会计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办法,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
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无论是属于法规、规章要求而变更会计政策,还是因为经营环境、客观情况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都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②国家没有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的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以便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为可靠、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扩展资料:
会计政策变更的判断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涉及会计收益或者费用发生变化的,必然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化,但是否调整所得税,不能以企业会计利润变动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能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动为判断标准。
如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即使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动又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化,就必须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如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只引起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动,而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第一,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予以同时确认的交易或事项,通常需要调整所得税。
如因会计政策变更,使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标准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增减变动,会计制度和税法均把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利润的组成部分,在实现的当期予以确认。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使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增减变动的,就需要调整所得税。
第二,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不予以确认的永久性差异,通常不需调整所得税。
如企业获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此时为永久性差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在税法上免交所得税,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引起国库券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发生增减变动的,不影响所得税,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时不调整所得税。
第三,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予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通常需调整所得税。
比如,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此时为时间性差异),税法上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补交所得税,这时需要调整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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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亦称一贯性原则,属财务会计原则之一,指各个会计期间所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应当相同,不得随意变更。该原则要求一个企业在不同时期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其目的,一是确保各期会计报表中各类数据的可比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二是可以制约和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方法和程序的变更,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会计报表。一致性原则的依据 一致性原则是,对每一种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通常有多种会计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规定了可选择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的范围。在持续经续期间,采用不同会计方法和程序核算的本质和结果应是一致的,但在会计分期这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下,就某一会计期间而言,则是有差别的,其形成的差异,只是时间性差异。为了某一期间或某一时点的会计信息可比,就必须规定会计方法和程序的一致性。拓展资料:会计处理方法(Accounting treatment),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具体操作中,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对随便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人员应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纳税人提供给税处事,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划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处事时,按划定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惩罚的企业,期末,按划定当期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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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其所列举的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中提到,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如果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很难理解这一点。首先,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会计确认。变更前后,发出存货的成本都是计入了当前的成本费用,会计要素并没有发生变化。其次,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计量基础。变更前是历史成本,变更后还是历史成本,并没有变成现值、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或者是重置成本。最后,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列报项目。变更前后,发出存货的成本还是计入成本费用项目,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单从这几点来看,它就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另一个相类似的例子就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化。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它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化极其相似,但分类却不相同。这一点很是令人费解。从网上搜索了其他人的意见,看起来还算比较合理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是由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导致的,从而对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所以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与资产和负债的当年状况以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的变化没有关系,无非是前期采用的计价方法有误或者采用新的计价方法更好的反应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是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进行追溯调整。2.(1)存货发出计价变化,并不与存货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相联系,仅仅是在(会计核算角度)纯粹的会计计量方法的一种改变。只要将该种成本计量方法改变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其变化跟企业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以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一点联系都没有。但是有一点,虽然是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准则允许不进行追溯调整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简化处理。(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则意味着其未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的较大的变化,从而引起折旧方法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也是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的一种体现。看了这些解释头有点晕,感觉不知所云。有时仔细研究某些规定,就会发现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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