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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有关法规条文如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1、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2、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3、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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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 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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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是对前一个清算周期的交易信息进行核对,以确认交易信息的一致性和正确性的过程。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日记账的对账工作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等。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对账,是指核对账目。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正确、可靠,对账簿和账户所记录的有关数据加以检查和核对就是对账工作。应坚持对账制度,通过对账工作,检查账簿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错记或漏记,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数字是否相等,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月终要对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发现错误之处,并进行更正,这也是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核对账证是否相符的主要方法如下:
1 .看总账与记账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
2 .看记账凭证汇总表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3 .看明细账与记账凭证及所涉及的支票号码及其他结算票据种类等是否相符。
账账相符
账账相符,是指各种账簿之间的核对相符,主要包括本单位各种账簿之间的有关指标应该核对相符,本单位同其他单位的往来账项应该核对相符。具体方法如下:
1 .看总账资产类科目各种账户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各账户的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即:
( 1 )总账资产类账户余额=Σ总账负债、所有者权益账户余额。
( 2 )总账各账户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Σ总账各账户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
2 .看总账各账与所辖明细账户的各项目之和是否相符。
( 1 )总分类账户与其所属的各个明细分类账户之间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应相等。
( 2 )总分类账户与其所属的各个明细分类账户之间的期初、期末余额应相等。
3 .看会计部门的总账、明细账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账、卡之间是否相符。
( 1 )会计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的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应该同财产物资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经管的明细记录的余额定期核对相符。
( 2 )各种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的余额应当经常或定期同有关的债务人、债权人核对相符。
( 3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该同总分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定期核对相符。
( 4 )己缴国库的利润、税金以及其他预算缴款应该同征收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核对相符。
账实核对
账实核对,是指各种财产物资的账面余额与实际数额相核对。主要方法如下:
1 .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每日核对,并填写库存现金核对情况报告单作为记录。发生长、短款时,应即列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再进行处理。单位会计主管应经常检查此项工作。
2 .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核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允许以借条、收据充抵现金。要查明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是否存在坐支问题。
3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收到一张银行对账单,经管人员应在 3 日内核对完毕,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写出书面检查意见。
4 .有价证券账户应与单位实存有价证券(如国库券、重点企业债券、股票或收款票据等)核对相符,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
5.商品、产品、原材料等明细账的账面余额,应定期与库存数相核对;对其他财产物资账户也要定期核对。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6 .各种债权、债务类明细账的账面余额要与债权、债务人账面记录核对、清理。对于核对、清理结果,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会计主管人员汇报,并报单位领导人。对于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措施,积极解决。
7 .出租、租入、出借、借入财产等账簿,除合同期满应进行清结外,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
通过上述对账工作,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使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正确、可靠。
一、对账的技巧
在对账前,财务部门会计对供应商提供的对账资料应进行初步审核,不满足条件的对账资料应要求供应商补充完善。首先审核对账手续,是否经过有权人士的签批,其次审核如下内容:
1.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供应商必须提供最后一次对账以来的全部账目资料;以前从未进行过对账的,必须提供自双方开始业务往来以后的所有账目资料。对于对方因财务决算审计发函要求核对账面余额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应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给以后的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因为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我们不太了解其近年来的情况,可能原有企业已解体、改制,现在对账及以后催款都可能系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原企业,可能对账人并不具有索偿权利。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有些供应商属于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账目资料并不齐全,很可能缺失以前年度的账目资料,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如果今后双方继续合作,那么应就现有资料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至少对账目齐全的年度不拖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什么是“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呢?就是在对账单上加一个说明段,说明双方对账由于供应商提供账目不全的原因,只就某年某月以来的账目资料进行对账,以前年度的账目并未核对,暂时以某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采购企业保留根据证据进一步调整账目的权利。
如果供应商账目不全而双方余额又不符的,这时供应商通常会同意暂时以双方较小的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如果采购企业余额较小,就不必调整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如果供应商余额较小,采购企业就要调低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凭对账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时必须由供应商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同时加盖公章。
6.对于发票丢失又无法确认是采购企业责任的,采购企业不能在对账单上确认该项债务,应要求供应商调减该债权。
7.采购企业财务部门如果采用手工账记账的,最难查找的就是串户错误。对方入账,我方账面上没有入账,很可能是下错户,但是从手工账上查串户,非常困难,而使用财务软件的,在财务软件上查找串户就非常容易,主要是查有无该金额的发生额。
8.为方便对账,应要求供应商下次对账时携带本次的对账单或其复印件。
二、调整账目
1.对账后必须及时调整账目。如果对账形成的未达账项在对账单上长期挂账,以后再想调账还需要重新核实,否则会不知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另外,不调整账目会影响企业应付账款的真实余额。
调整账目需要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的,应要求供应商配合;对于金额较小的未达账项,可以简化处理,凭对账单和企业自制说明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2.需要供应商调账的,采购企业还要督促、协助供应商及时调账。因为如果供应商不及时调账,也会影响其应收债权的真实余额。
三、保管对账单
1.每年根据对账次序将对账单装订成册,供应商提供的对账资料作为对账单的附件与对账单一并装订保存,前面要加上对账清单目录(包括供应商所属地区、供应商名称、对账日期等信息)并注明对账单所属年度、装订会计姓名;装订成册的对账单应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规定进行管理。
2.应付账款会计岗位发生变动时,其手头的对账单也要做好移交工作,在会计岗位移交清单上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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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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