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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志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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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桃小K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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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南京买房的具体条件:

1、三年内累计缴满2年社保或个税的,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可以买1套;

2、社保或个税年限不够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可以买1套:

(1)40周岁以下;

(2)硕士及以上学学历(必须有学位证),或者高级职称(正高或副高);

(3)开证明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南京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限购政策重大调整,5种新情况被限:对于外地人才,没有3年内累计2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的。

1、中级职称开不到购房证明了,只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可以;

2、外地人才需40岁以下。40岁以上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历的外地人,需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

3、赠与也要开购房证明,否则无法过户。因赠与获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4、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需要购房证明。司法判决和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限购;

5、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新买住房不能超出被征收房屋的套数或面积,超出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中级会计能在南京买房吗

203 评论(14)

Leven小万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 回答这个问题:限购与职业无关。

100 评论(8)

殷血丹霞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会计考试的问题。1、缴纳一定时长社保可直接落户杭州、南京等地一些经济发展不错的城市,对于中级会计师给出了非常诱人的优惠政策,如在杭州、成都、南京、重庆等城市,持有会计职称和一定时长的当地社保记录便可以直接落户。杭州:只要持有中级会计职称(45周岁以下),并在杭州居住一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不缴),就可以在杭州直接落户。南京:南京也为中级会计职称持证人开放了绿色落户通道,表示持有中级会计职称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直接办理中级会计职称落户。2、赠送高额积分的上海、广州等地在武汉、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都已实行积分落户制度。虽然中级会计职称不与户口直接挂钩,但中级会计职称在居住证积分落户中可以起到非常重大的作用。上海: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在上海持有中级会计职称者可以在居住证上多加100积分。而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的审批条件中,具备中级职称也是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前提条件之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并在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并无不良行为记录即可落户。另外,上海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中加设了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这一要求,这一举动无疑是将会计职称持证者纳入属地管理体系,我们可以通过这一考试政策推出:上海市希望持有会计职称的财务人才能够长久地服务于当地。广州:持有中级会计职称也可为持证人增加50分的居住证积分。深圳:在2019年深圳市规土委最新发布了《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 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可销售人才住房的地价暂按商品住房用地市场价格的30%确定!也就是说,对于取得中级会计职称的同学们来说,深圳住房地价只有3折!武汉:2017年10月开始实行积分落户政策,根据《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中级会计师可获得80分的积分加分。3、持有中级会计职称,可享房改优惠会计人应该都会计算养老金,持有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工资高,缴纳社保金额高,自然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会更多。而且,按国家规定,中级会计职称还可享受100㎡的房改政策。 以上就是所有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42 评论(8)

贪吃的小四

外地中级职称在南京买房也是限购的,在南京购房需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南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可以购房。

根据《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扩展资料: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已批准实施拆迁的;

(五)未经国资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政府——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144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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