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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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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年华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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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与虚假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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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嫩的小豆芽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责任主体范围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最重要的信息,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过程中,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分析财务报告的整个产生输送过程,可以看出要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各个主体。其供给链如下:公司的会计人员加工财务报告→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负责全面制定财务报告→监事会监督财务报告的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的报出→媒体传播财务报告→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利用财务报告由以上的供给链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的供给是经过层层监督才最后服务于相关利益主体的。从整个供给过程看,只要供给链中的各环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是可以避免最后劣质产品-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影响,相关责任主体在权衡了造假收益与舞弊违法成本孰重孰轻之后,他们选择了舞弊。按照游戏规则,舞弊能带来高收益,也能带来高风险,但理论总是受假设条件限制才在现实中大打折扣的。我们认为风险弱化的原因之一是:惩罚力度不够,法律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从以上供给链可以看出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范围。但值得一提的是,会计工作人员虽然也参与了会计信息的生产,但不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这已达成共识,在新修订的《会计法》中体现得尤为明确。而对于传播媒体,由于我国的媒体权限有限,所以法律责任暂且不论。法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界定我国法律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界定我国目前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范。其具体规范如下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3年1月9日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对于诉讼时效、责任主体范围、立案依据、管辖级别、规则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都给予了规定。财务报告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再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界定的缺陷行政责任 即政府部门、主管机关或证券经营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裁决和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实陈述的行政责任旨在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信誉,但其特点是:一般是针对范围较小,损失较少、影响较轻、违法程度轻微的虚假陈述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纪律检查、罚款等即可。而对于像银广夏这样肆无忌惮的、影响极坏的虚假陈述,若只采用行政责任,那对投资者的信心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责任主体必将是一种隔靴搔痒的纵容。刑事责任 旨在惩罚严重违法者,总的说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注点在于威慑和防范违法行为。在我国,除少数严重案件适用刑法外,大多数案件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的处罚力度要比有关管理层的力度更大一些。如上表所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虚假信息披露的刑事责任,最高是3年有期徒刑,而美国2002年7月30日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立法案》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伪造财务报告、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处以重典(涉嫌财务报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20年监禁,欺诈的犯罪行为则最高可处25年监禁)。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责任有点轻,尤其同其他刑事犯罪的处罚相比,更体现不了虚假信息披露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责任主体应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解决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泛滥的最好的方法。而在我们国家曾一度缺乏对虚假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但2002年1月16日的《通知》和2003年1月9日的《规定》的发布,已经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这标志我国在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赔偿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股民由于不具备《规定》所界定的条件,即诉讼必须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或在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在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并且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诉讼只能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主体可以采用共同诉讼方式而不能采用集体诉讼方式等规定,因而能使原告的损失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我国还缺乏法律层面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人们期待着《证券法》、《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责任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似乎还有争议。各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的范围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例如对于责任董事,究竟是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还是进行了分工的分管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还是董事会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等等,即使人们期待已久的《规定》中也只是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虚假陈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究竟“负有责任的董事”的范围是什么,却没有定义。总之,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分担标准的模糊,都给公正执法设下了障碍。另外整个责任体系的处罚力度还存在差异,《刑法》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2万—20万元罚金,《公司法》规定可以处1万—10万元罚款,《证券法》的规定是3万—30万罚款,数额不一,各法的不协调着实让执法部门无法判案。整个法律责任体系最大的缺陷是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这种各责任的分工不协调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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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YHJM1021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订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清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干预会计工作、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引诱、强迫下进行的,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刚要视情况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质量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既然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会计报表,那么责任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来负,从而有的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委托人的配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开展特别重要。如果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应由委托人负责。美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美国公认审计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赞同。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就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确信(不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错报)。由于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仅能合理确信而不是绝对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诸报。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第82号重申了合理确信的概念。该说明书指出,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也可能出现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现象。事后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并不必然意味着:(1)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得合理确信;(2)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及判断不当;(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4)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从中美两国关于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来看,美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和发布的,不属于法规范畴,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其权威性和公认性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成长和壮大逐渐树立起来的,并最终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承认。中国独立审计准则虽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但经财政部批准后施行,它属于部门规章,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注册会计师及社会有关各方必须遵守。尽管中外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对下述规定却是一样的,即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能够合理确信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但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导致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谋舞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但后来有人向司法部门作了检举,司法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只抓住注册会计师进行诉讼,而不去谴责和起诉进行会计造假的真正被告——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美国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诉讼较多的国家之一,为了限制原告利用司法诉讼制度对无辜者的滥讼,美国国会出台了《1995年私签证券诉讼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如下:(1)合并和累加责任(在此责任下,任何被告被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修改后的比例责任形式所代替。在比例责任形式下,每个被告仅仅负责损失金额中根据受处罚的程度而计算出来的相应比例。(2)某些特定条款对原告律师的申诉施加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性,使“职业原告”的泛滥和诉讼行为的过度有所收敛。(3)“安全港”开始实施。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豁免权,不再承担联邦证券法下的基础性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一个无意的失误或疏忽,或者未能审查出隐藏在账面背后的欺诈和舞弊,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在无法预知的时刻、对无法预知的对象承担金额无法预知的责任,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弄虚作假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风险更大。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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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美雍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 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 (四)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一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极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极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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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的mango

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有很多相关的涉及到了此。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独立性;法规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各级政府的不当干预;审计定价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等。这些研究从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指出了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对于有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相关办法,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有较大的价值。但由于这些研究的论述所占角度比较多,从多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述,因此观点比较庞杂,在系统性、条理性方面有稍许欠缺。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沿着人的行为路线来分析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即从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再到最终行为实施这一路线,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力求比较系统并有条理地分析和阐述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关键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其执业诚信水平的基本办法。旨在为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和办法提供一点参考。一、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的审计要服务于众多的会计信息运用者,如: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即CPA的审计是服务于公众的,因此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公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实际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协商签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即为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在这种存在天然缺陷的审计模式下,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对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即成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他要靠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获得报酬来支持其生存和。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理由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换句话说,作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会计师事务所会本能地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一个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有些注册会计师就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袒护被审单位不良会计行为,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往往会激发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追根溯源,这些情形是由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导致的。由此可见,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二、一系列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从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还有一个抉择的过程。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有掩饰其不良会计行为的意图时,其面临两个选择,分别为:1、偏袒客户,与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计上市公司的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下面我们将把CPA作为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阐明其如何进行抉择并最终进行其行为选择,并揭示这一抉择过程的影响因素。(一)对第一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费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审计工作,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CPA面临的成本或风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复核是行业协会的一项自律性监管制度。但是这种质量复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全国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数被抽查到。这就导致事务所存有侥幸心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CPA可能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可见,我国现在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察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愿意铤而走险。2、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有《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刑法》。虽然所立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证券法》也规定,因中介机构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罚款这种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与注册会计师从被审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较高的审计收入相比,就显得比较微小了,因而难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作用。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即违法成本较低,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CPA的投机冒险行为,使其敢于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当然,随着我国在这方面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未来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3、声誉、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从上来讲,CPA及师事务所应该公正执业,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因为对于中介组织来说,信誉对其生存及持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就没有了立足之本。然而,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整个的诚信体系严重滞后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于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即信誉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置自身作为一个信用行业的名誉于不顾,沦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事实上,信用的恶化加剧了上市公司与CPA合谋的会计造假,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发展。综上可见,若CPA做第一种选择,即CPA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其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要承担的责任、声誉、信用等受到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这些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是比较小的。(二)对第二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如果CPA做第二种选择,即CPA选择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获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职业操守,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一个公正、客观且有影响力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因此这种无形收益要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还存在一些难度。此时,CPA面临的成本是:失去客户,收入减少。我国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这种失去客户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比较大的。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许多哦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综上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经济上的收益几乎没有,而其成本,却是比较大的。(三)对两种选择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比较两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种选择即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均优于第二种选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会做第一种选择。所以我们认为,一系列体制的约束及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为了确保事务所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际惯例,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然而,通过分析已经暴露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大庆联谊、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并导致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执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而造成的。事务所制定适合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事实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作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则意味着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式重于实质。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这样以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得以实施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受损甚至破产。四、综上所述,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监督体制落后、违法惩治力度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诸多因素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消灭或削弱这些诱发因素,从而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行为。我们认为改进审计委托模式是比较困难的,比较切实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健全并完善对CPA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建设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如有疑问,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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