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法袋的礼物
一,注册会计师为什么会存在道德困觉。
(一)利益的驱使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最大利益而失去理性则是注册会计师违规违法的根源。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驱使下,一些注册会计师失去理性走上唯利是图的道路,与公司串通作弊。
(二)不道德收益与不道德成本不对等
审计人员在职业过程中,会反复使用博弈的思想,权衡放弃道德所带来的风险和收入。当管理当局给予注册会计师隐性贿赂额不能抵消注册会计师出具错误意见审计报告的惩罚时,注册会计师将回避审计风险,尽可能出具正确审计意见报告。反之,隐性贿赂的利益诱惑就会促使注册会计师情愿承担一定的审计风险,出具错误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内在矛盾
二,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独立性、客观公正、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保密性。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三,简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有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为独立、客观、公正,其中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所谓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客观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公正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
第二,为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其中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为保密,保密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
第四,为职业行为,职业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第五,为技术准则,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其中,应当遵守的技术准则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1)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2)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3)终止业务约定;(4)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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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原则(一)基本要求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二)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三)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重难点,精准掌握)1.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客户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2.如果注意到已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3. 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二、独立性原则(一)独立性含义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二)独立性的总体要求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三)非鉴证业务与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四)非鉴证业务提供后对独立性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三、保密原则(一)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二)保密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三)无意泄密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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