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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某生产商销售一台发电机组,价格500万元,同时代客户安装,在货物价格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销售同安装业务同时发生,该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这种行为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不涉及非应税劳务,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货物和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所以,一般纳税人销售锅炉,按照锅炉的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安装劳务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依照3%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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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分开核算的话,就跟销售商品一样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如分开核算的话劳务部分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借:银行存款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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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另外收设备安装费,在“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现金如果合同约定进行,在“销售费用”核算,分录为:借:销售费用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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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2、发生的安装费用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3、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按在建工程的累计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
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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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安装费和货物的价款应一同作为销售收入(含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的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以上分析,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5 967贷:主营业务收入 5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7注: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1+17%)=5 100(元)销项税额= 5100*17%=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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